【大陸法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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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於調整商業銀行存貸比計算口徑的通知


銀監發[2014]34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
為適應我國銀行業資產負債結構多元化發展趨勢,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對存貸比計算口徑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監會對商業銀行人民幣業務實施存貸比監管考核,對本外幣合計和外幣業務存貸比實施監測。


二、計算存貸比分子(貸款)時,從中扣除以下6項:
(一)支農再貸款、支小再貸款所對應的貸款。
(二)「三農」專項金融債所對應的涉農貸款。
(三)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對應的小微企業貸款。
(四)商業銀行的剩餘期限不少於1年,且無權要求銀行提前償付的其他各類債券所對應的貸款。
(五)商業銀行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轉貸資金發放的貸款。
(六)村鎮銀行使用主發起行存放資金發放的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


三、計算存貸比分母(存款)時,增加以下2項:
(一)銀行對企業或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存單。
(二)外資銀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淨額。


四、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相關報表的調整及報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參照執行。


2014年6月30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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