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驗收合格,使用後才發現有瑕疵,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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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在驗收時,抽驗學生用具是良品,東西交由學生使用後,才發現有許多問題以致東西失去功能,請問後續應如何處理?如廠商願意更換比較好的用具(但不在原本標單上的廠牌),應如何處理?

【解析】

按所謂驗收合格,從政府第72條:「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觀之,係指「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而言,而且只有在驗收不合格時,始得依前開規定,「減價收受」或「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但驗收合格後,機關即依債之本旨給付價金或報酬予履約廠商;至於其後發現瑕疵者,機關則應依保固或相關約定及相關規定(未約定時,以相關規定補充之)處理。

例如101年01月10日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6條:「(一)保固期之認定:1.起算日:(1)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2)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辦理部分驗收者,自部分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3)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逾第15條第2款規定之期限遲未能完成驗收者,自契約標的足資認定符合契約規定之日起算。2.期間:(1)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年);(2)結構物由廠商保固_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視個案特性載明;未載明者,為5年)。(二)本條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但屬第17條第5款所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三)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合理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機關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或動用保固逕為處理,不足時向廠商追償。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正常零附件損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瑕疵者,由機關負擔改正費用。(四)為釐清發生瑕疵之原因或其責任歸屬,機關得委託公正之第三人進行檢驗或調查工作,其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廠商應負擔檢驗或調查工作所需之費用。(五)瑕疵改正後30日內,如機關認為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益者,得要求廠商依契約原訂測試程序進行測試。該瑕疵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者,廠商應負擔進行測試所需之費用。(六)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造成之瑕疵致全部工程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致部分工程無法使用者,該部分工程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並由機關通知廠商。(七)機關得於及期滿前,通知廠商派員會同勘查保固事項。(八)保固期滿且無待決事項後30日內,機關應簽發一份保固期滿通知書予廠商,載明廠商完成保固責任之日期。除該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文件均不得證明廠商已完成本工程之保固工作。(九)廠商應於接獲保固期滿通知書後30日內,將留置於本工程現場之設備、材料、殘物、垃圾或臨時設施,清運完畢。逾期未清運者,機關得逕為變賣並遷出現場。扣除機關一切處理費用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額給付廠商;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固金扣抵。」,就是有關保固之相關規定。

第15條:「(一)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工程司及機關,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程竣工圖表)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機關持有設計圖電子檔者,廠商依其提送竣工圖期程,需使用該電子檔者,應適時向機關申請提供該電子檔;機關如遲未提供,廠商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以應及時提出工程竣工圖之需。□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3條規定,為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初驗或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初驗或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初驗或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工程竣工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例如營造業法第41條),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三)查驗或驗收有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者,其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廠商應就履約標的於_______(場所)、_______(期間)及_____(條件)下辦理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試車、試運轉或試用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查驗或驗收人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所生費用,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或檢驗,亦同。(五)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機關得予拒絕,廠商應於限期內免費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得重行查驗、測試或檢驗。且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六)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七)廠商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填具竣工報告,經機關確認竣工後,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廠商應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方可認定驗收合格。(八)工程部分完工後,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就辦理部分驗收者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可採部分驗收方式者,優先採部分驗收;因時程或個案特性,採部分驗收有困難者,可採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分段查驗之事項與範圍,應確認查驗之標的符合契約規定,並由參與查驗人員作成書面紀錄。供機關先行使用部分之操作維護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擔。(九)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應依照機關指定的接管單位: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機關)辦理。其因非可歸責於廠商的事由,接管單位有異議或藉故拒絕、拖延時,機關應負責處理,並在驗收合格後_日(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5日)內處理完畢,否則應由機關自行接管。如機關逾期不處理或不自行接管者,視同廠商已完成點交程序,對本工程的保管不再負責,機關不得以尚未點交作為拒絕結付尾款的理由。若建築工程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或其他類似文件時,其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以致延誤時,機關應先行辦理驗收付款。(十)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__日內(機關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十一)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_次(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仍未能改正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廠商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2.終止或或減少契約價金。(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機關除依前2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wiki]損害賠償[/wiki]。」則為驗收之相關規定,與前開第16條保固之相關規定,明顯有異。

從而,在驗收時,抽驗學生用具是良品,東西交由學生使用後,才發現有許多問題以致東西失去功能,自應依保固或物之瑕疵相關約定及相關規定(未約定時,以相關規定補充之)處理。換言之,如廠商願意更換比較好的用具(但不在原本標單上的廠牌),機關是否接受?除依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竣契約變更外,仍應依保固或物之瑕疵相關約定及相關規定(未約定時,以相關規定補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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