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空白未使用的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是否可自行銷燬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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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新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自99年2月1日起,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必要時稽徵機關得派員監督銷燬;營業人若依前述規定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前述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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