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及翻譯文件所得課稅類別說明,稿費或翻譯費或改稿酬金等性質之收入,若全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

張貼於 賦稅新聞(2009年)
友善列印、收藏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係指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
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為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其他如受聘製作電視節目、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受聘擔任外籍專家之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之酬勞,亦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無僱用關係,個人翻譯書籍文件,修改或增刪或調整文稿,將研討成果編寫成書或刊載於期刊、攝影作品刊載於雜誌等所領取之翻譯費、改稿費、稿費、酬金等,則為稿費性質,全年合計數不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稽核科 趙彰權,電話:04-2305-1111轉6206)。


附:
「所得稅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G03400034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340003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G034000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