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警制服,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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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黃育杉

刑法第158條第1項規定:冒充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59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某知名律師就讀大學的兒子,穿著警察制服,出現在台灣民主紀念館(舊中正紀念堂)廣場前,因當時正有警察在場執行執務,該學生又因穿著警察制服,在場發表言論,被警方認為是妨害秩序,函送法辦。

雖然,該學生被抓時,大喊言論自由,但是,其行為的外觀應已構成上開刑法之規定,依其程序,視其有無冒名行使職權,若僅穿著警服,應以刑法第159條單純的冒用論處;惟單純的穿著警服,是否構成冒用?尚須依具體情形判斷,若客觀之事實已有使人誤信之虞,應可論以冒用,此乃該法之目的。

雖然,兒子的父親是知名律師,從新聞中得知自己的兒子疑似觸犯法律,對此向媒體公開表示,兒子只是路過,似主張並無故意混淆視聽之虞,但警方還是將該學生依現行犯逮捕,只是逮補的過程,似嫌粗暴而遭批評。




作者簡介

黃育杉
〔國家賠償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162153/〕版主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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