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18歲以下,可以進去KTV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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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如題,因我的朋友要去KTV唱歌,我怕他們觸犯法律,所以來問各位大大們(註一)?

【解析】

按「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條、第28條定有明文,是18歲以下之人,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而KTV,乃屬視聽歌唱場所之一種(註二),原則上合法之視聽歌唱場所,應無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情形,但臺灣違法經營者眾多,難從視聽歌唱場所之外觀,判斷是否足以危害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從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0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之標誌。對顧客之年齡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進入該場所。」課予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之標誌」之義務,以茲消費者一望即知,是消費者進入KTV前,應先查看是否有該禁止進入標誌,始為正辦。

又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兒童及少身心健康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第3項之規定,負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之義務,違反該義務者,將被處新臺幣20000萬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罰鍰,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亦會被公告(註三),處罰可謂嚴重。是該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仍應依法拒絕,以免得不償失。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5月17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KTV18歲以下可以進去嗎?
註二:消防法第13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二  理容院 (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 、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MTV等) 、視聽歌唱場所 (KTV等) 、酒家、酒吧、PUB、酒店 (廊)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一、甲類場所:(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參照。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6條第2項:「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場所負責人姓名。」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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