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文卿稅務週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民風益臻開放及兩岸交流頻繁,異國婚姻及兩岸通婚情況愈見普遍,每逢報稅季節,納稅義務人亦時常來電詢問應如何申報?該局為異國婚姻及兩岸通婚者說明報稅的相關規定:
一、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如果其配偶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者依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報繳所得稅(即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應納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之;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依規定稅率納稅)。如選擇依第七十三條規定報繳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且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二、 大陸地區人民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其來台居留期間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者,由扣繳義務人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後,不必再併入其具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扣抵;但可與其配偶合併申報相關免稅額、扣除額。
前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時,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據居留證之「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寫,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兩個字母(例:西元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出生,姓名Carol Lee應填寫為:19781024CA)。申報大陸地區配偶、扶養親屬免稅額者,應將其大陸地區之居民身份證編號之後十位數,填註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無居民身份證者,則第一位填9,第二位至第七位填受扶養者之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八位至第十位空白(例:西元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國稅局籲請配偶為老外或對岸同胞之納稅義務人注意上述報稅說明,以利完成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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