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230001045-260407
按在今年超徵4500億還稅於民?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15056 一文提及:「根據2022年12月26日之報載 https://www.storm.mg/article/4673271,今年總稅收估計超過預算數新台幣4500億元,外界期盼還稅於民,財政部代理部長阮清華26日表示,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劃。稅課收入實徵數大於預算數,會用在減少舉債、增加還債、累計賸餘,讓政府財政更健全。
民進黨立委何志偉25日「開第一槍」,主張應將今年超徵稅收的4500億元還給人民,經計算後,每人可配得近2萬元。民進黨立委陳亭妃26日指出,無論什麼形式,就是要讓人民有感。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趙天麟、林楚茵與前市議員何博文、李妍慧等湧言會成員也召開記者會指出,經濟成果應與全民共享,建議政府發現金或消費券,或是減免學貸、受影響傳產與服務業再行紓困等。
民進黨英系立委陳明文、羅致政、王美惠、蔡易餘、莊瑞雄、蘇治芬、管碧玲與邱泰源等人,透過臉書發布串連文字,建請行政院全面規劃,在財政負擔許可狀態之下,全民發放現金1萬元。
親新潮流的民進黨立委何欣純指出,看到中南部傳統產業、中小企業今年訂單急凍,甚至連1張都沒有,真的很辛苦,基層勞工被影響最多,所以應該在年前發放現金或現金券,讓每位民眾都能領得到。
跨派系新系,正國會的立委陳素月、許智傑、莊競程與黃秀芳27日也將召開「超額稅收紅利 全民共享成果 2023拚經濟 全民普發現金1萬元」記者會,提出同樣訴求。
不過,也有立委提出其他訴求,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認為,超徵不是超收稅,而是稅收高於所編列的預算,主要原因是政府低估景氣,在貧富差距逐年擴大的狀況下,不應普發現金,而是要針對性紓困,照顧底層民眾。
至於稅收超徵該怎麼用才合理? 學者怎麼說?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6866970 政大名譽教授曾巨威表示,首要之務應是把超徵的原因找出來,提高預算編製的正確性,政大財政系教授羅光達指出,「還稅於民」是一個方法,但不是唯一;是其中一個選項,但不是最好的選擇,他建議超徵的稅收可用於還債,或經過檢討稅制並盤整財政狀況後補助地方政府。
羅光達表示,之所以發生稅收超徵,是因為跟預期不太一樣,當然預算不可能做到100%平衡,超徵也總比短絀好。但政府應慎重考量資源配置,不宜躁進「還稅於民」,且必須非常注意考量「還稅於民」的公平性,以及是否有可能因而會破壞財政制度。
羅光達指出,就他了解,今年超徵的稅收主要是因為營所稅的增加,多來自於像是台積電等科技大廠,受惠於先前景氣大好。但,究竟是因為經濟情勢所造成的波動,還是政府在財政預估上過於保守,是可以好好利用這次機會做一通盤檢討。
曾巨威說,現在討論的風向多朝還稅於民、N倍券,但他認為這是將超徵的稅收運用作為認知作戰的工具,這是不恰當的。又或者把超徵的稅收,作為經濟成長的政策宣傳,這些都不是按預算法規定在處理,而是變成政治性的操作,也是不夠專業的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除「把超收原因找出來,並檢討改善目前編列預算之編列方式(含相關規定)」及「修正預算法相關規定,明定年度總税收逾預算數時之處理方式,以有所依循,杜絕爭議」外,在目前現行預算法尚未有相關規定前,究竟是先扺債或直接還稅於民或針對性紓困(例如疫後振興方案)或其他?則除須考量如何符合平等原則(註一)」外,「後世代權中不要債留子孫之內涵(註二)」及「此筆超收額,其使用應如何監督」,也須注意。」。
而今,蔡英文將於2023年的元旦,有重大宣布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230001045-260407;而其所宣布的事項,應包含本次如何還税於民,值得期待。
但其所宣布還税於民之相關政策,是否符合前揭文所揭的數點呢?尤其是否符合平等原則?預算法是否修正呢?
[註解]
註一:平等原則(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公寓大廈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二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
(六)又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4,行政行為須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平等原則(合理差别待遇)乃行政程序法第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6 明定之法律原則。而道路交通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行政罰,也是行政行為,如違反平等原則,即違法。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行政判決同此意旨)謂「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不法之平等。」;故徒以「為何只處罰我,不處罰他」之由,逕謂違反平等原則,則無理由。
(七)另各國(締約國)須符合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兩公約分别於第2條、第3條所明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9、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且國際上,已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故平等原則及禁止歧視乃普世價值。
註二:後世代權之相關說明,請參閱從後世代權、受教育權,看課綱及教科書中的轉型正義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468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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