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方承志
在2009-08-11 中時電子報論壇中的「旺報評論」【洪誠/世新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投搞「準用行政中立失了準頭」一文,認為「教育研究人員非公務員」及「準用行政中立法應列明確條文」,所指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屬於「教育(或研究)行政」人員,在行政中立法規範上其人際關係的運作,並非純屬一般公共資源的利用,除非其運作係產生利用職權關係或公共資源的利用,否則其在政治上實在很難不因為其人事上的影響力而產生聯想關係。
現行行政中立法僅抽象的在幾個條文間規範適用內容、人員及對象,可是忽略了職權行為與身份行為規範上的不同。行政中立法立法意旨怕的是公務人員在行政資源利用上的偏差政治行為,適用對象在規定上的「準用」,除了考量其「身份上」在政治上的影響力外,另外就是因為立法上欲另以公共資源的運用關係來作為界定公務員身份的問題,而公共資源的那一部份利用是因為公務員身份關係該受到立法限制的行為?在行政中立法這樣以徧概全的規範方法,也可能同時完全否決了憲法賦予人民的參政權,在服公職的參政權與可以表達政治言論自由的權利,在憲法比例原則下這樣的情節還是要透過立法明確限制的,而不是以抽象且概括式的法條條列完全予以規範限制,所以我認為該篇文章認為該探討不僅是該準用那幾個法條,且不是全部準用的關係的爭議,還要更進一步探討法律的精神在適用上應如何實施的問題。
行政資源在職權與身份上利用的不同,行政中立法主要在行政職權行使上,在防止政治資源的濫用、差別待遇不平等或地位偏差的目的。公務員只要在職務上涉及政治資源操作偏差就是本法適用範圍,而公務員身份與職權二者必需要有結合關係才能適用本法,單是身份關係而利用公共資源而沒有職權(務)關係,是不是規範內容顯然也會有所疑義?我们當然不贊成因行政中立法造成的言論自由上的寒蟬效應,但是也不贊成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力」違反行政中立,雖然「職務上的影響力」的「職權的行使」在法律的意義上仍有所差別。「職務上的影響力」在什麼程度會影響行政中立呢?恐怕只能說在言論自由的表達上,只要「具有官方立場或色彩」,除非代表政府及官方正式立場,否則在身份上就會涉及行政中立的問題。當然任何法律的規範都不是盡善盡美,否則在現行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如果是純就身份上的規範時就要謹慎行事了,其它只有按照立法活動推動行政中立法適度修法放寬或較合宜的規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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