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238/8956248
根據2025年8月22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8956248, 輝達台灣總部預定落腳北士科,但地上權等問題待解,執行長黃仁勳今表示,期望地方政府可以協助解決相關問題,讓輝達可以開始投入相關建設。北市府已公告修正「台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明確規範「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的機制。
北市府日前也發函內政部能否核准「專案設定地上權」給輝達,內政部函文表示市府可自訂辦法後辦理,市府收到函文後,同步也訂定「台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北市府指出,條例草案已經公告,預定本月29日由法務局開審查會議,確定後送市政會議決議,拍板通過後報市議會備查。
依照北市府8月1日的公告指出,修依內政部114年7月16日函示,如考量有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使用必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6項授權規定,得於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後辦理。
為提升政策工具多元運用彈性,於引進民間投資或參與公共建設等政策目的需要時,增訂得以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也增訂設定地上權時,應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責辦理,以確保該等設定地上權案件招商規畫與市府整體政策發展方向相符。
為兼顧市府政策目的與外部監督機制衡平,參考行政院授權內政部辦理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一項第4款專案讓售土地作業流程,將區段徵收土地採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案件,提報本市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另外也修正相關作業規範,例如,第16條也增訂,專案設定地上權的特定對象收到市府通知30日內,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就此,本文認為,從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一項)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四十三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58&flno=43 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58&flno=43-1 配售外,其處理方式如下:一、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1按其應領地價補償費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率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二、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三、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由主管機關依財務計畫需要,於徵收計畫書載明有償或無償撥供需地機關或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四、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第二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第四項)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為基準,按其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估定之。(第五項)依第一項第五款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九十九年。(第六項)第一項第五款土地之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1項第5款及第6項之規定觀之,其餘可供建築用地是「得設定地上權」的,而有關「設定地上權之辦法」,乃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而目前,中央訂有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245;台北市政府,則訂有台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37390,其中,第3條規定,設定地定權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爰「為使黃仁動海外總部得落腳北士科」及「其他相同或類似案件得比照之」,自有必要,修正「台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在「公開招標」此原則之外,例外明定「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之相關規定」。
又前開例外規定,基於平等原則「等之,等之」之精神,對於其他相同或類似案件,應得適用或比照;至於是否基於「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在「專案設定地上權予特定對象之核准程序」及「地上權契約之實質內容」等事項上,從嚴之?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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