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課程》債務人脫產因應之道與假債權.租賃權之排除

活動日期:課程內容及時數可依需要彈性調整
課程費用:NT $0元
主講人:劉孟錦律師
主辦單位:
課程簡介
債務人脫產因應之道與假債權.租賃權之排除

一、常見的債務人脫產手法介紹
(一)出售(移轉)他人
(二)贈與(移轉)他人
(三)設定抵押權予他人
(四)設定地上權予他人
(五)增加假債權參與分配
(六)出租他人

二、債務人脫產因應之道
(一)撤銷訴權之行使
(二)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
(三)撤銷抵押權設定之訴
(四)假債權之排除
(五)租賃權之排除
(六)地上權之排除
(七)代位權之行使
(八)刑事責任之追究

三、債務人贈與財產脫產的處理
(一)通謀虛偽贈與移轉登記
(二)非通謀虛偽贈與移轉登記

四、債務人出售財產(買賣)脫產的處理
(一)通謀虛偽買賣移轉登記
(二)非通謀虛偽買賣移轉登記

五、債務人設定抵押權脫產的處理
(一)抵押權之設定,困擾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二)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
(三)非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

六、假債權的排除
(一)假扣押查封效力之問題
(二)假債權參與分配困擾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三)如何排除假債權?

七、租賃權之排除
(一)租賃權困擾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三)抵押權人之排除租賃權
(四)如何對租賃權進行排除?
(五)「默示」更新不定期租賃
(六)查封時應注意事項

八、抵押物上地上權之排除
(一)土地先設定地上權後再設定抵押權
(二)土地先設定抵押權後再設定地上權

九、夫妻財產制之「防二奶條款」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剩餘財產分配之追加計算
(三)婚姻關係存續中無償行為之撤銷
(四)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行為之撤銷
(五)撤銷權行使之期間

十、刑事責任之追究
1.損害債權罪
2.損害債權罪
3.損害擔保物罪
4.損害抵押權罪
5.破產法上之違反義務罪、詐欺破產罪、詐欺和解罪、過怠破產罪
6.偽造文書罪
7.詐欺罪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掌握證據與蒐證技巧
(二)刑事訴訟之慎重
(三)刑事訴訟之配合
(四)隔離訊問之技巧運用
(五)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實施

十二、問題討論(案例介紹與研討)
(一)債務人否認借據簽章或保證
(二)虛偽移轉登記
(三)虛偽設定抵押權
(四)製造假租賃契約
(五)虛偽製造假債權參與分配

(課程內容及時數可依需要彈性調整)
主講人介紹
劉孟錦律師

台灣法律網 主持人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發行人
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所長
警察廣播電台.正聲廣播電台法律節目 主講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協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國生產力中心、台北市社會局、台北市圖書館、台北市地政處、新北市地政局、地政事務所、公證人公會、地政士公會、勞務士協會、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不動產訓練發展協會、中華物業管理協會、婦女新知協會、紳士協會、工商時報、中正紀念堂、大同分局、台北市萬華社區大學、士林社區大學、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台灣信用管理發展協會、加拿大駐台貿易辦事處、新北市農會、工商時報、美商鄧白氏、歐亞企管、透明房訊、寬頻房訓、永然研究中心、富邦金控、勤業眾信、邦訓企管、歐亞企管、創世紀、中華徵信所、台灣房屋、黎明文化、行天宮、企業團體機關......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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