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住户的任何意見、想法、建議或質疑,除涉公然侮辱、誹謗及侵權等外,均值得管理委員會、各委員、總幹事及保全重視。
雖然,管理委員是無給職,很幸苦!但仍有其法定職務(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等相關規定及規約之約定),也可能涉刑事背信等罪。
故仍須依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之內容,違反法律等規定者,或雖因區分所有權人未在法定期間提起救濟而成為違法但仍有效之決議或規約內容,管理委員會及依委任或承攬契約接受管理委員會指揮、監督的總幹事,「似」仍應執行該決議或規約內容。
惟總幹事在執行前,發現該決議或規約內容有違法之虞,也須向管理委員會(主委及相關職務之委員)反應;如未反應,其是否適任?或無違反契約上義務?恐有很多大疑慮。
如有反應,而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職務之委員,無正當理由而不處理,則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等相關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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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