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幹事發現規約內容有違法之虞,怎麼辦?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住户的任何意見、想法、建議或質疑,除涉及侵權等外,均值得管理委員會、各委員、總幹事及保全重視。

雖然,管理委員是無給職,很幸苦!但仍有其法定職務(依管理條例第36條等相關規定及之約定),也可能涉刑事背信等罪。

故仍須依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規則、規約、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如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之內容,違反法律等規定者,或雖因區分人未在法定期間提起救濟而成為違法但仍有效之決議或規約內容,管理委員會及依接受管理委員會指揮、監督的總幹事,「似」仍應執行該決議或規約內容。

惟總幹事在執行前,發現該決議或規約內容有違法之虞,也須向管理委員會(主委及相關職務之委員)反應;如未反應,其是否適任?或無違反上義務?恐有很多大疑慮。

如有反應,而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職務之委員,無正當理由而不處理,則人或則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等相關規定為之。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