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壹、之前有關此議題之看法及建議(怎麼罰,才能防「酒駕僥倖者」No.5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304)
一、網友之看法及建議
根據報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7/2155263.htm,網友對怎麼罰才防「酒駕僥倖者」?提出下列各種看法及方法。
「檢舉啊!一天到晚吵違停就不檢舉酒駕」、「鞭刑啊」、「建議檢舉並納入獎金,當窩裡反」、「罰到重新投胎這種程度吧」、「削錢+削面子可能有用」、「要抓去關,不得緩起訴,也不得易科罰金」、「其實一堆肉刑都可以防止他們再犯」、「第一次家中所有人財產與不動產凍結10年,第二次死刑。」、「沒車可開的話,要犯酒駕也沒得犯」、「重點還是要讓酒駕仔碰不到車」、「我會建議酒駕抓到危險等級,一律法拍汽車」、「重刑是難了,但沒入車輛很簡單卻不做」、「請支持『酒駕初犯』就要『沒收車輛』修法。」「沒收車輛還會跟別人借車,覺得太輕了。」「駕照要註點,對酒駕犯以後買車、用車都要看駕照。前三年每季都要去警局報到,這陣子有沒有用車。」「酒駕紀錄直接跟勞保系統綁一起,雇用酒駕累犯的公司刪減補助或額外課稅,應該會蠻有用的。迅速養成酒駕=社會死亡的風氣。」。
二、網友看法與建議之立法檢視
這些看法及建議中,有關犯罪工具(例如車輛)之沒入、額外課税、買車要看駕照、凍結財產、肉刑、鞭刑、罰到死、酒精鎖、須關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及多加檢舉等,除檢舉外,分别涉及財產權(車輛、現金等)、身體自由、契約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含體系正義)、刑責相當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即縱使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身體等法益之由,而在刑法或特別刑法上,修正、增訂相關條款(加重其刑或沒人其犯罪工具等等),或符公益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但各條款之構成要件上,是否符明確性原則?
國家所施加之刑罰是否與罪責相當?刑罰有無超過罪責?
有無差别待遇?其理由合理嗎?該理由與目的之達成具合理關聯嗎?
目的具正當性嗎?所採取之手段可達到目的嗎?很多手段均可達到目的時,那一手段損害最小?是否違反狹義之比例原則?…………等等,均須審酌。
至於酒駕累犯是否預防性覊押?
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924;目前酒駕刑罰、連坐規定及相關案例,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130;酒駕該不該鞭刑?請參 https://www.peopo.org/news/351561;酒駕與解僱間之法律糾葛,請參 https://www.peopo.org/news/354893。
四、得否以殺人罪論處之
另外,酒駕是否得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之?則須依該個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是否有殺人之犯意、既遂或未遂、有無符合不罰或減輕其刑之相關規定等,判斷之(有關殺人罪、過失致死罪、使人受重傷罪及傷害罪之區别,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5038 等)。
五、刑與罰外,民事責任之加重及其他行政措施之思考
當然,刑與罰之外,是否加重「酒駕民事責任」?
如何加重,才不會違反前揭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除代駕、加强宣導等外,是否尚有其他行政性措施,也得有助於酒駕之防制呢?均得再思考。
貳、交通部初步修法三方向
根據報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9/2157096.htm,酒駕事件頻傳,交通部長王國材今天(12月29日)上午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受訪表示,昨天他召集相關單位開會研擬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對酒駕懲罰。現行酒駕使人重傷死亡累犯才沒入車輛,擬加重為初犯就沒入;累犯定義從5年內放寬到10年內都算;同車乘客罰鍰也會從現行最高3千元再提高,金額仍在討論。
王國材說,針對酒駕懲罰有刑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者交由法務部處理,後者他昨天有召開會議討論,處罰條例2019年4月針對酒駕加重罰則,昨天發現有一些方向可以思考修法,包括以上3個方向。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8項同車乘客連坐處罰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同車年滿18歲以上乘客將一併處罰600至3000元罰鍰,王國材說,現行處罰很輕,未來將研擬修法提高,金額還在討論。
至於修法目標期程?他說,目前朝此方向討論,昨天是第一次開會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交通部就其職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酒駕使人重傷死亡初犯就沒入車輛」「累犯定義從五年放寬到十年」及「提高同車同坐乘客罰金」此修法三方向;初看,
除「罰金到提高到多少,尚未知,無從論斷」外,其餘兩者,因尚未違反比例原則及刑責相當原則,爰原則上贊同。
但交通部職掌下,其他得有效防制酒駕之行政措施呢?
參、台南市擬公布酒駕行為人姓名及所住社區
至於台南市擬公布酒駕行為人之姓名 https://tw.news.yahoo.com/%E9%98%B2%E5%88%B6%E9%85%92%E9%A7%95-%E9%BB%83%E5%81%89%E5%93%B2-%E8%80%83%E6%85%AE%E5%85%AC%E5%B8%83%E9%85%92%E9%A7%95%E8%80%85%E5%A7%93%E5%90%8D-%E5%B1%85%E4%BD%8F%E7%A4%BE%E5%8D%80-041325397.html,雖已侵害到該酒駕行為人之個資及隱私權,但在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仍得為之。
但公布社區名稱,縱使「未來」有「合法」之法律依據,是否因而間接處罰到該社區內之所有住户呢(即會被貼上標標籤)?此須謹重思考。
肆、民眾黨建議洗大體、改善酒精鎖相關措施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783705
另外,民眾黨建議洗大體,也涉及人民身體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又有關酒精鎖相關措施之改善,本文原則上贊同;至於共享汽車等行政上的措施,與筆者所倡議之共享經濟與人權實現相符(註一),本文自是贊同;但仍須注意的是有關此項之補助乃給付行政,仍須符合釋字第443條所揭示之層級化保留及平等原則(註二)。
伍、1月6日司法院:酒駕致死罪納入死刑,不妥
就此,司法院即提出違反比例原則、系體正義等,四項理由,反對酒駕致死罪納入死刑,而且其理由也極為中肯,爰本文贊同司法院之看法。
但個案上,有無殺人之犯意,得否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之?則係二事,併予敍明。
陸、法務部:易科罰金、假釋審查均從嚴;刑事之連帶責任,須研究等
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94334,酒後駕車及各地交通事故頻傳,為降低車禍死亡人數,行政院院會昨通過二十一項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嚴懲酒駕方面,決對有罪被告從嚴認定易科罰金、從嚴審核假釋條件,並立即從今年第一季開始施行;法務部表示,檢察官若認為酒駕犯行不輕、犯後態度不佳或有再犯之虞,即使是首犯、獲判可易科罰金,仍將令其入獄服刑,且不輕易讓其假釋。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假釋事項,依刑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77,假釋核准之權,乃法務部,故法務部宣稱「不輕易假釋」,或有其理。
惟假釋除須符合刑法第77條所定要件外,所謂有悛悔實據者,刑法雖並未明定,但監獄行刑法第116條乃規定「(第一項)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第二項)法務部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而且假釋審查也係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行為,故依行攻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仍須受法律及誠信原則、裁量逾越禁止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差別原則)、比例原則、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拘束,爰法務部為假釋准駁時,也不得咨意率斷。
又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41 所為個案易科罰金之聲請,其准駁係檢查官之職權,而且只要符合刑法第41條等相關規定時,檢察官在個案上即得依職權為易科罰金 https://www.pcc.moj.gov.tw/293833/293849/293863/362880/post;法務部又如何使「所有檢察官」不使當事人易科罰金,而入獄服刑?而當法務部確實已如此,但此舉合法嗎?
至於刑事之連帶責任 https://tw.news.yahoo.com/%E5%8B%B8%E9%85%92%E8%87%B4%E9%85%92%E9%A7%95%E8%82%87%E4%BA%8B%E4%B9%9F%E8%A6%81%E8%B2%A0%E9%80%A3%E5%B8%B6%E8%B2%AC%E4%BB%BB-%E6%B3%95%E5%8B%99%E9%83%A8-%E4%BE%86%E7%A0%94%E7%A9%B6-041101347.html,確須再好好研究;法務部擬修法酒駕重考須以有酒精鎖車輛應考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201060184.aspx,也是個值得思考之方向。但此兩者,仍須俟修正草案出爐後,再俟機分析。
另交通部所提教育等21方案 https://tw.news.yahoo.com/%E9%99%8D%E4%BD%8E%E4%BA%A4%E9%80%9A%E4%BA%8B%E6%95%85%E7%8E%87-%E4%BA%A4%E9%80%9A%E9%83%A8%E6%8F%90%E6%95%99%E8%82%B2%E7%AD%8921%E9%A0%85%E6%96%B9%E6%A1%88-055301502.html 中,則有防制酒駕僥倖者之其他行政措施,雖呼應前揭貳之建議,值得欣慰,但所提內容甚多,仍須時間予以消化及分析,並俟有定見後再分享給大家。
柒、酒癮治療及系統性介入
在本文壹、五節中,所提「除加強宣導及檢舉外之其他之行政措施」,尚包括「酒害防治計畫與策略」「酒害防治中心及酒駕法庭之設置」「酒捐、酒税或健康捐之課徵」「販售與廣告之限制」「校園與社區之教育」「酒癮治療」「酒測偵測器」「無酒飲宴」及「社區氛圍之重塑」等(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1092)。
但這些措施,在台灣,是否得「有效」防制酒害或酒駕?
如有效,又如何推廣、建置、實施、檢討改進及立法?
尤其是涉及財產權、身體自由、營業自由、工作權、表意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者,又如何通過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公益原則、租税法律主義、量能課税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檢視?
爰自須多方集思廣益後,在和諧、理性、容觀之討論平台上,理出一個妥善之方案。
搭配前揭刑責、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之適當加重或調整,或得才能真正防「酒駕僥倖者」!
捌、立法院初審通過「酒駕未肇事重罰三年」
根據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7%AB%8B%E9%99%A2%E5%88%9D%E5%AF%A9-%E9%85%92%E9%A7%95%E5%88%91%E8%B2%AC%E6%8F%90%E9%AB%98%E8%87%B3-3-%E5%B9%B4%E4%BB%A5%E4%B8%8B%E3%80%81%E8%82%87%E4%BA%8B%E8%87%B4%E6%AD%BB%E5%88%91%E5%BA%A6%E4%B8%8D%E8%AE%8A-035558870.html,為遏止酒駕歪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酒駕即便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朝野立委提案修法加重酒駕刑責,例如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改為3年以下或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因而致人於死的法定刑,納入死刑、無期徒刑,並非只有現行規定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朝野立委所提,攸關酒駕未肇事、肇事致人傷亡刑責的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副秘書長周占春等人列席。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2小時左右的討論後,通過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人所提修正動議,將現行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在場立委與官員達成共識,維持現行刑度,但增訂得併科罰金的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這次修法也將曾犯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把「期間」從5年內修正為10年內。……
委會員審查時也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法務部應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有效的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等。
就此,本文認為,此次立法院初審通過之條文,尚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而且「酒駕致死罪納入死刑」,確實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體系正義,爰原則上贊同。
又前揭立法院「由法務部邀集相關部會積極研擬並推動有效之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之附帶決議,與前揭文所表示之看法及建議相符,爰也贊同。
至於有關民事責任之酒駕修法草案,尚未見法務部相關草案,殊為可惜;另外,前揭有關酒駕法庭等其他行政措施,也未見相關政府部門詳細且全面的研究報告或資訊,也是可惜!
[註解]
註一:請參自然法則第二講人與環境之對話(共享經濟部分)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category/knowledge/author-column-2/yang-chunji/the-laws-of-nature-second 等。
註二: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451 等。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