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入CPTPP,開放萊豬後,續開放福食(核食)及修正法律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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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ec.ltn.com.tw%2Farticle%2Fpaper%2F1496971&h=AT2bjAd1fOeCrABXEYOJ_-1hTYHYURpZBGWrE2dz2Sh2YjCeghtDkwHzL8EGXnizZScMaDEkSvWl–7Kl6uFS2aEUa1Tzs2Ks9NQSU2Ei41PkZIH05Ao0jCnEMovrnN3y2WpZXHGjhQuIthwzO1K

按在台灣人口出現可怕「斜率」!七、八年級生嚇死:退休金沒了?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776一文中,提及「……貳、七、八年級長大後,國人年齡中位數達60歲  https://tw.news.yahoo.com/%E5%8F%B0%E7%81%A3%E4%BA%BA%E5%8F%A3%E5%87%BA%E7%8F%BE%E5%8F%AF%E6%80%95%E6%96%9C%E7%8E%87-7-8%E5%B9%B4%E7%B4%9A%E7%94%9F%E5%9A%87%E6%AD%BB-%E9%80%80%E4%BC%91%E9%87%91%E6%B2%92%E4%BA%86-033947830.html

就此,本文認為,縱使屆時台灣已屬中位數60歲之「高齡社會」,國家仍須尊重、保護及積極實現老年人的社經文權利(第二代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一代人權)等。

但在鼓勵生育效果不大時,目前台灣又應如何做,未來始有能力善盡前揭法定義務?

一、積極發展與老人相關之輔具,協助改善老人身體上不利工作之狀況,及延長強制退休之年齡,使得老人得於60歲~75歲有體力「選擇」是否持續工作,並得到基本收入,確保其及相關生活水準,維繫其

二、改善保險、農保、年金等制度,使勞工等,在退休後,得享有一定的基本保障(例如在職期間前半年平均薪資之二分之一)。

三、在「低利時代,儲蓄無法累積財富」之下,除股市外,須積極形塑其他健全之投資管道,使人民得藉由投資,併前揭「退休金」及「60~75歲持續工作所得到的基本收入」,在75歲之前,仍享有一定的「相當生活水準」。

四、當然,如果台灣未來得突破大陸之封鎖,加入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貿組織,降低關?及消除經貿障礙,並做好其他措施(改善投資環境等),使台灣未來之經濟,每年仍保持一定程度的成長(約5%以上),則實施「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自是更佳。」。

而加入CPTPP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8%B7%A8%E5%A4%AA%E5%B9%B3%E6%B4%8B%E5%A4%A5%E4%BC%B4%E5%85%A8%E9%9D%A2%E9%80%B2%E5%B1%95%E5%8D%94%E5%AE%9A 等全球性或區域性經貿組織,降低關?及消除經貿障礙,確實是實現前揭「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礎之一,故為突破大陸經濟之封鎖,發展台灣經濟,加入這些全球性或區域性組織,本應贊同。

但經濟發展,雖得為政策目的,也得為某政策是否實施之斟酌因素,但如涉及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不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量能課?原則、實質課?原則、租?法律主義、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之要求(即須通過立法上的檢視)。

又如為行政行為,依第4條之規定,也須符合法律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差?待遇)、信賴保護原則、裁量逾越禁止原則及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行政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即須通過適法上的檢視)(註一)。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如為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ec.ltn.com.tw%2Farticle%2Fpaper%2F1496971&h=AT2bjAd1fOeCrABXEYOJ_-1hTYHYURpZBGWrE2dz2Sh2YjCeghtDkwHzL8EGXnizZScMaDEkSvWl–7Kl6uFS2aEUa1Tzs2Ks9NQSU2Ei41PkZIH05Ao0jCnEMovrnN3y2WpZXHGjhQuIthwzO1K,政府去年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為加速接軌以利日後談判,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經濟部提報修正「法」與「商標法」草案,對侵權的非法數位盜版、行為,若符合三個要件,可由告訴乃論罪改為告訴乃論公訴罪。三要件是以「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造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門檻 ,以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

至於網友擔心若僅分享或傳輸影片是否構成違法?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張玉英表示,三要件排除侵害情節輕微的行為,避免民眾動輒得咎,亦合理化司法資源運用;但未來修法通過後,民眾若未經同意,將院線片電影複製販賣,或是將院線片直接傳輸至網路,且構成權利人一百萬元以上損失,就符合公訴罪範圍。

張玉英表示,現行,除重製及散布盜版光碟為公訴罪,其他侵害行為為告訴乃論,這與CPTPP尚有落差。因此修法草案規範,民眾若利用光碟、磁碟、隨身碟,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或意圖營利,明知是侵害著作的重製物而散布,抑或公開傳輸相關著作,若符合三要件,將列為公訴罪。

至於「商標法」的修法,則擴大對商標的處罰範圍,增訂對團體商標與一般商標仿冒的,在未與商品前若仿冒相關標籤,最高可處一年刑期。相關行為若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進行,也在草案規範範圍。

修法並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

就以上修正,初看,尚符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體系正義,故原則上贊同。

至於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筆者須在花一些時間,研究分析、俟有定見後,始得就此項表示意見及提出建議。

[註解]

註一:有關開放福食(核食)之看法及建議,請參閱已證實!蔡政府已在研擬「日本核災後福食之進口」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632一文。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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