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之法律課題No.8」不只是「洗錢防制」而已,面對元宇宙,台灣應全面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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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元宇宙時代將來臨 國發會前主委陳美伶推動區塊鏈相關規範

壹、之前可能須面臨之相關法律問題的看法及建議(請參閱「元宇宙之法律課題No.7」澳網「元宇宙」即時互動空間 一文)

按有關元宇宙之定義及其應用,以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5%85%83%E5%AE%87%E5%AE%99以下所言「元宇宙(英語:Metaverse)[註2][註3],或稱為後設宇宙、形上宇宙、元界、超感空間、虛空間,當我們談論元宇宙,我們談的是一個持久化和去中心化的線上三維虛擬環境。[3][4]此虛擬環境將可以通過虛擬實境眼鏡、擴增實境眼鏡、手機、個人電腦和電子遊戲機進入人造的虛擬世界。[5][4]元宇宙的概念已應用於VRChat等平台中或第二人生 ()等遊戲中,但尚屬有限。[6]元宇宙在電腦遊戲、商業、教育、零售和領域都有相當的潛力。[7][8]目前元宇宙的的運用的局限,主要來自於與實時虛擬環境互動所需的硬體裝置和傳感器的技術限制。[9][10][11]許多公司,如Meta、機器磚塊、Epic Games、字節跳動和微軟,正在投資元宇宙技術的研究,以使其更符合成本效益和拓展其運用層面。[10]關注元宇宙的人士也關注資訊隱私與使用者成癮問題,這也是目前所有社群媒體和電腦遊戲行業所面臨的挑戰。[12][5][13]

元宇宙的要素
元宇宙包括物質世界和虛擬世界,一個獨立運作的系統,以及化身和數位資產在元宇宙不同部分的可轉移性。[4][8]元宇宙將會是去中心化的(沒有中央統管機構),將有許多公司和個人在元宇宙內經營自己的空間。[4]元宇宙的其他特色包括數位持久化和同步,這意味著元宇宙中的所有事件都是實時發生的,並具有永久的影響力。[8]元宇宙生態系統包含了以使用者為中心的要素,例如頭像(Avatar)身分、內容創作、虛擬經濟、社會可接受性、安全和隱私以及信任和責任。[14]

應用的可能性
元宇宙有許多應用的可能性。理想的元宇宙將允許使用者進行任何體驗或活動,或者解決他們幾乎所有的需求,所以在理想狀態下,元宇宙可以應用於任何事物。[8] 在商業領域,元宇宙可以用於虛擬辦公平台,使用者可以在類比辦公環境的3D環境中進行虛擬協作。[7][8]這方面的例子包括Meta的Horizon Workrooms和微軟的Mesh。[7][15]這可以進一步讓員工在任何地方進行虛擬工作,減少在城市中生活的需要。[16] 在教育領域,元宇宙可以被用來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歷史點進行實地考察。[12] 2021年,英偉達公司正在開發一個名為Omniverse的元宇宙基礎設施項目,該項目將允許世界各地的開發者實時合作,建立元宇宙內容創作軟體。[12]Together Labs公司也在研究創造逼真化身的技術,它將可以利用人工智慧使歷史人物仿似復活。[12] 在房地產領域,元宇宙可用於擬真的虛擬房屋參觀。[12] 購房者將可以在自己家裡通過元宇宙參觀位於世界任何地方的房屋。[12]NFT虛擬房地產也是一個新的市場。[17]一個例子是 “Mars House”,在2021年以50萬美元售出的NFT房屋。[17] 企業主也將能夠使用元宇宙。[12]他們可以提供虛擬版的實體設施,提供更為逼真的體驗。[12]顧客可以參觀,嘗試與現實生活中的尺寸相稱的虛擬三維物品,這可以減少網路購物時產品的不確定性。令使用者更安心購物[12] 目前現有的應用技術包括了虛擬實境(VR),將來腦機介面技術可望應用於虛擬實境。」,比較詳盡,大家得參酌。
至於元宇宙所及法律層面,恐涉下列層次。

一、憲法層次
有無因而產生新的利與自由?
如有,是那一種?是憲法第7條至第21條所明定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或得涵蓋憲法第22條之内?
該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內涵為何?
又如何立法,保障其實體權與(含司法救濟管道等)?等等。

二、行政法及層次
例如相關智慧(或是著作權、商標等已知,也有可能新生新種類之智慧財產權)之各種法律問題;
又如虚擬土地此無體物在民法上如何界定?如何公示登記?如何立法保障相關權利人?其間之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繼承等事項,又應如何規範,並平衡當事人間之權利?等等。
另如「現實物質世界之自然人、法人等」與「該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身分」之連結,除技術外,又如何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意涵?並如何立法保障其權利?等等。
再如税捐、獎勵、優惠、補貼、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交易秩序、風險規避、證券、數位貨幣(加密貨幣)、匯兌、個資等等。

三、刑法及特别刑法層次
該等權利及自由(尤其是新生的)被侵害(即為保護人民某一法益)或為維持、確保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時,又如何在「民事法令與行政法令之外」及「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下,就各刑責條款,其各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適當之規定?等等。

四、訴訟制度、、組織法及其他法律層次
因應此發展及變革,又如何有效快速地做出適當之調整?等等。
即隨著元宇宙之持續不斷地的發展與變革,人類將面臨「種類、數量、程度上,均不可想像」之實際法律問題,我們目前之法律制度及法律規定,當無法滿足,目前及未來恐須「及時、有效、合理、適度地」做出「滾動式」調整(因而立法程序,有必要思考是否須適度調整)或在民事、行政及不涉「罪、刑與罰」部分,多加利用「例示+概括」之立法方式(得兼顧彈性),因應之。

貳、元宇宙,首件性騷擾?
而今,傳出首件元宇宙性https://www.storm.mg/article/4113611?page=1,其所涉之法律問題,即前揭文所提及「民法及行政法層次上的侵權行為」及「刑法層次上」等方面之法律問題;但除了此首件性騷擾外,未來,就同前揭文所言,因應元宇宙此巨獸之來臨,我們要面臨之法律問題非常多,各國在容許各公司在發展元世界、元宇宙時,是否也準備好面對這龐雜且難測的「法律黑洞」?

參、當元宇宙內所為之決議,具有法律上之效力時
根據報載 https://technews.tw/2022/01/01/com2verse-realized-to-work-on-metaverse/,南韓遊戲公司 Com2uS 日前首次公開旗下開發中元宇宙平台《Com2Verse》的預告及試玩影片,展示了在《Com2Verse》上班員工的一天。Com2uS 集團計劃將於 2022 年下半年,讓擁有 2,500 名員工的所有旗下公司入駐《Com2Verse》,正式開啟元宇宙上班、生活時代。
就此,本文認為,此指出一個未來在憲法、民事、行政及刑事等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就是「元宇宙內的會議,所為之決議,只是正式會議之一種事前溝通模式,或者將元宇宙內之會議視為視訊會議之一種,而使其決議,在真實世界具有一樣的法律效力」?
如是後者,那接下來要思考的是,僅及於公司、行號、民間團體、民間機構等涉及私權之會議嗎?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各地方政府及其行政機關、立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呢?
尤其是在憲法訴訟法110年1月4日開始施行後的第四審及釋憲法庭,如在元宇宙內做出之決議,又如何看待呢?
不要以為,這些是空想;也不要以為,這些還太早。
但不要忘了,科學技術的發展,非常快速,在短短20年間,我們從BB.call https://everylittled.com/article/150405,竟已人手一機(手機)了。

肆、元宇宙內標售「珍珠奶茶」及「

根據報導,https://tw.news.yahoo.com/%E5%85%83%E5%AE%87%E5%AE%99%E5%A4%AF-%E6%9D%AF%E7%8F%8D%E7%8F%A0%E5%A5%B6%E8%8C%B6%E6%A8%99%E5%96%8A1%E5%8D%83%E7%BE%8E%E5%85%83-063519295.html 全球元宇宙話題正夯,六角國際旗下全球手搖茶飲品牌「Chatime日出茶太」首度發行NFT,正式跨足元宇宙的世界,提供兩種玩法,12月10日在OpenSea及OURSONG兩個NFT平台上開放限量三款手搖茶飲讓玩家競標,上架後大漲90倍,競標價上看1,000美元。

另,Chatime日出茶太以Shaking Tea Up來顛覆大眾對於茶飲文化的想像,在元宇宙的世界裡,也是第一個開放的手搖飲品牌;只要4美元就有機會在全球開設限額限量,希望能把台灣珍奶文化與價值永久保存在這個世界上。

六角國際說明,有別於實際手搖茶飲,Chatime日出茶太首波NFT開放三款獨家設計的手搖茶飲──珍珠奶茶、芒果QQ以及荔枝紅茶,競標活動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最高得標玩家可以在台灣的任一家日出茶太門市免費兌換一年份365杯專屬茶飲(以競標商品同值品項)。

同時,在現實世界中,要在全球投資成為Chatime日出茶太實體門市主,必須經過特定的審核與流程,投資金額需要25至30萬美元。六角國際指出,Chatime日出茶太希望未來在元宇宙的世界裡,不論出身背景或經濟條件,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能力可以開一家獨一無二屬於自己的珍珠奶茶門店。

在NFT的競標活動時間內,只需要準備約4美元(0.001乙太幣)即有機會成為Chatime的虛擬門市終身加盟主。目前也在兩個平台上開放全球五個城市限定店鋪,包含台北、紐約、巴黎、埃及與夏威夷,得標的玩家未來可享有販售品牌虛擬手搖茶飲的權利。

就此,本文認為,此實為在元宇宙內標售「得免費換取現實世界一年365杯專屬茶飲」及「在元宇宙内加盟該公司之權利(即加盟權)」,故應為債權之標售。

其中,所涉及法律問題有:

一、如何在元宇宙內,建構一個得維持標售(拍賣)秩序及公平性之標售(拍賣)機制?

其中,尤應注意「虛擬身分須與現實身分有效結合,使虚擬身分取得在現實世界中及現實身分在虛擬世界中取得,一定且相對應的法律意義與效力」「標售(拍賣)程序須具公平性、合理性與可行性」「標售(拍賣)公告須具完整性、揭露真實性及不易為他人所更改等特性」「競標金金額與繳納方式須合理及依循」「標售(拍定)後如何取得權利及此權利又如何在現實世界兑換或落實」等等。

二、現實世界中各國的相關權利買賣、加盟法令及相關條款,當元宇宙内之標售發生標售(買賣)及加盟糾紛時,是否有適用之餘地?

如有,又如何適用?

如是跨國糾紛,在沒有約定「及法院管轄權」時,又如何處理?

三、各國法令,就權利買賣及加盟事項,漏而未在民事相關法律有所明定者(例如台灣民法債編各債中,並未就在台灣已存在很久的加盟,列為有名,加以明定),各國恐須儘快補定,因應未來在元宇宙內標售(拍賣)「權利及加盟權」等行為之快速增加,所生之龐雜糾紛。

四、這種在元宇宙內之標售(拍賣)行為,各國是否須依行政法、特別行政法、刑法、特別刑法等法律,及符合各國憲法上法律原則之相關條款,適當之時機、程度及方式介入之?

如是,各國又如何儘快因應補定?

是否有必要檢討改進各國之立法程序及立法設計方式,因應元宇宙之快速發展,所帶來「龐雜且迅速遞變」的法律問題。

伍、入侵元宇宙,虛擬展間,被駭客入侵

根據報導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687919,元宇宙相關產業迅速發展,竟成了駭客攻擊目標,知名虛擬實境公司日前接獲客戶反映,購買的虛擬展間服務遭到入侵,造成數百萬元損失,警方追查出,藏鏡人是一名有資工碩士背景的彭姓男,住家,查扣電腦、手機等相關證物,他聲稱是為了展現實力才入侵。

這或許是台灣元宇宙首件刑事案件,也有目前現行相對應之刑法條文,得為處理。

但隨元宇宙的發展,不同犯罪態樣將增加(例如虚擬身分在虛擬世界對虛擬身分犯罪,前揭首件性騷擾就是;又如利用虚擬身分,到現實世界犯罪,但虛擬世界之創設公司,又因隱私、司法管轄權、公司利益等原因,拒絕提供該虛擬身分在現實世界之身分等等),各國「終」將須就此種在虛擬世界上所呈現之各種犯罪行為,明定相對應且符合各國憲法上法律原則要求(例如台灣須符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之法律條款,保護相對應之法益。

但這些犯罪行為之發生,將是快速的,不會留給各國政府多少時間,故各國政府恐須立即開始因應(例如邀集專家學者研討等),並試著研擬出一「專法」草案出來,並改進立法程序,得就該通過各國立法程序並經合法公布實施之專法,予「滾動式檢討及修法」因應之。

陸、元宇宙內,販售虛擬商品或提供服務

至於在元宇宙內,販賣虛擬鞋等虚擬商品或提供服務等之行為https://tw.news.yahoo.com/%E8%99%9B%E6%93%AC%E9%81%8B%E5%8B%95%E6%A8%82%E5%9C%92%E9%82%84%E4%B8%8D%E5%A4%A0%EF%BC%8C%E8%80%90%E5%85%8B%E6%89%93%E7%AE%97%E5%81%9A%E5%85%83%E5%AE%87%E5%AE%99%E9%9E%8B%E5%AD%90%E4%BA%86-060953731.html,可從「虛擬得否在現實世界兑換或落實」,區分為二部分,如只是在虛擬世界得使用、收益(基於所有人之身分將虛擬商品出租收益等),如果發生買賣、、使用等糾紛該如何處理?各國又如何適當介入,保障國人的權益?

反之,如係虛擬產品或服務得在現實世界兌換或落實者,也然。

柒、元宇宙內開演唱會

Meta在元宇宙內開三場大型演唱會

https://inews.hket.com/article/3150967/%E3%80%90%E5%85%83%E5%AE%87%E5%AE%99%E3%80%91Meta%E5%85%83%E5%AE%87%E5%AE%99%E6%BC%94%E5%94%B1%E6%9C%83%E5%9B%9E%E9%9F%BF%E6%AC%A0%E4%BD%B3%20%20%E5%B0%88%E5%AE%B6%EF%BC%9AVR%20%E9%AB%94%E9%A9%97%E4%B8%8D%E7%90%86%E6%83%B3,雖因VR等技術未到位,而使演唱會之效果不如預期,但俟技術及相關產品均成熟後,在元宇宙內開演唱會,勢必重來。

但此次Meta三場大型跨年演唱會,是否有可歸責於自已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註一)為給付(即)呢?

在債之本旨部分,當事人間就此項之約定內容是如何,與Meta是否依債之本旨為給付息息相關,自有先釐清之必要。

問題是聽演唱會的人,也不一定熟悉其間契約之條款文字,自尚難自已主張權益;此時,各國政府又如何保障身為消費者之國人權益呢?

另外,各國就此種跨國,又如何提出警示,提醒消費者注意及告知如何保障其權益?

又Meta總公司之管轄國家或洲政府等,是否應適當介入,督促Meta總公司就此提出補償方案?如肯定,未來如有相同或類似案案件,此案將成為指標性案例,就未來案件所生消費者糾紛,有莫大的助益。

至於各國國內公司、行號或個人在合法虚擬空間(元宇宙)內,所辦之演唱會或等,與國內消費者間發生消費糾紛,各國之法令,是否足以因應此種新消費型態及其消費類别與內容之快速遞變呢?

以上種類,均有賴各國儘快思考,擬出相對應之對策(含行政及立法等)。

捌、澳洲網球公開賽,推出「元宇宙」即時互動空間

根據報載 https://www.cna.com.tw/news/ait/202201140093.aspx,本屆澳洲網球公開賽除了在實體世界舉辦賽事之外,還將推出即時互動「元宇宙」空間,並且開放鑄造非同質化代幣(NFT)並且供參與者購買收藏。

澳洲網球公開賽(Australian Open,AO)主辦單位11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本屆澳網將會透過Decentraland平台推出「元宇宙」(Metaverse)空間,為全球大滿貫賽事(即澳網、法國網球公開賽、溫布頓網球錦標賽,以及美國網球公開賽)的創舉。

本屆澳網將於1月17日開打。在為期兩星期的賽事期間,觀眾可以隨時透過網路進入澳網「元宇宙」空間,於虛擬場地上與其他觀眾即時互動,並且掌握賽事賽況和歷史數據。

澳網還將開放鑄造6776個「澳網藝術非同質化代幣」(AO Art Ball NFTs)。該批代幣將會接受來自世界各地人士購買收藏。

收藏「澳網藝術非同質化代幣」的參與者,將會持有「元宇宙」空間內澳網比賽場地的一個指定部分(面積為19公分乘19公分),讓參與者成為比賽場地的共同主人。當實體世界中澳網賽事每一次得分時,其得分球落點位置的主人,將會即時收到通知,並且會獲得贈品和其他優惠。

在冠軍賽中決勝球落點位置的主人,將可以擁有那一顆比賽當時被使用的網球。

就此,主要涉及「澳網藝術非同質代幣之購買收藏」及「含在其中的得到贈品、比賽用的球或其他優惠之機會(只是機會,視得分球或決勝球有無落在落點主人的位置而定)」,故其契約性質,或為權利買賣,或為物之買賣(如認是物之買賣,則各國民法或合同法等法律,對物之定義或界定,恐須重新釐清、擴張及區分類別,依物之各類別,各自明定之),更甚者,也可能是契約或?

則各國政府,在法律之因應上。

首先須思考,元宇宙內將充滿各種天馬行空的玩法,而這些玩法(例如本案)所帶來的或無名契約,將會越來越多;各國民法或合同法等有限之條文,恐不足因應,縱以誠信原則等法律原則來補充適用,顯然也不足。此時,是否須思考「將無名契約及混合契約分別類型化,並訂定無名契約通則、有名契約通則及其各自類型之債務不履行等相關條款」之必要及可能。

次要思考的是,元宇宙內所生之私權糾紛,跨國糾紛恐是大宗,各國又如何保障身為消費者之國人權益?又如何提出警示及告知其如何保障自已之權益?各國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是否足以因應?

又除私權跨國糾紛外,更延伸至跨國刑事案件,各國數位鑑識方面(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113003494-260410),又如何因應?

另外,聯合國或歐盟等,或其等各自轄下之相關組織,就元宇宙内未來可能面臨之法律問題,是否也在思考準備呢?

玖、台灣應動起來

根據報載 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2170770,目前台灣就「洗錢防制問題」舉辦研討會,並呼籲「須重視元宇宙之來臨」;其實,基於前揭「元宇宙之法律課題No.1~No.7」等文之分析,元宇宙之法律課題,絕對不只是「洗錢防制」而已,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其他各院、行政院各部會等,須立即全面「動起來」,因應元宇宙之已來臨及快速遞變。

[註解] 註一:債之本旨,在台灣,從義務之觀點(非角度)來看,有法定義務、意定義務及基於誠信原則(英美法應為)解釋而來之義務。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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