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有關在政府得否強制人民接種疫苗?在之前歷次為文中,認為在台灣,須在同時符合「購足WHO認可之國外疫苗供人民選擇疫苗種類並接種」及「適法上,符合法律及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行政法之法律原則」等二項要件,始得為之(註一)。
惟其乃因在台灣,有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等相關規定為其依據,故未提及「立法上,涉及人民工作權、營業自由、表意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時,須通過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檢視」此要件。
而本案雖係美國(英美法系;台灣,主要雖為德日大陸法系,但近來在金融、經濟等事項之法律,也有英美法系的影子)所發生之案件,但如發生在台灣,仍有下列值得探討的地方。
一、拜登政府係要求員工在100人以上之企業,須強制接種疫苗或每週須做篩檢。
故其並非一律要求此等企業所有員工只能接種疫苗,也仍容許有不接種者(但須篩檢)。
但縱使僅如此,因已嚴重限制人民之工作權,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中狹義之比例原則(註二)之虞。
二、其乃以「員工在100人」為其差别待遇之理由;惟此合理,是否合理?且此合理是否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註三)呢?
[註解]註一:請參閱加國魁省擬就「未依規定接種者」課健康捐;澳洲因「球王未接種」拒絕入境參與比賽,敗訴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497 等文。
註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之要求,請參閱私校退場,校產「一律」歸公,恐違憲!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989 等文。
註三:同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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