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大多數實務見解(註一),仍肯認夫妻間有忠誠義務,其間也存有配偶權,爰夫妻之一方有配偶權被侵害時,仍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及尚具效力之判例意旨,向另一方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wiki]損害賠償[/wiki](註二)。
惟本案男方所主張者,乃「本案女方結婚前有隱瞞結過婚之事實」,女方就此縱有不妥,但因非侵害「結婚後始生之忠誠義務及配偶權」,爰本案男方尚不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及尚具效力之判例意旨,向本案女方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何況,本案男方也逾民法第197條所定之請求期間。
至於民法第245-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245-1 所定締約過失責任,在其第1項第1款雖對「惡意隱匿,一方就與訂約有重要關係事項之訊問」有明定相對應之法律效果,惟本條乃以契約未成立時為限,如契約已成立,自難依本條規定請求之。本案,已結婚,也難適用。
但這種重要事項之隱瞞或未吐實事件,未來恐將成為婚姻和諧之一大阻礙,更甚者,走向兩願離婚或訴請判離(註三);故在婚前向一方忠實告知,由另一方去斟酌,應是比較好的方式。
[註解]註一:少數見解,請參閱:驚!!!北院法官不認「性自主權」下,不存在「配偶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084 一文。
註二:多數見解,請參閱正宮告小三「侵害配偶權」,小三告正宮「打傷賠償」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6636、正宮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小三捍衛「貞操權」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5240 等文。
註三:相關說明,請參閱無情夫訴離,妻憑ETC通行明細破姦情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009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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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