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95087
壹、之前有關再修法,提高罷免門檻之看法及建議(請參僅因「陳」被罷免成功,罷免門檻短短5年,就要「降了又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7169 一文)
按基於實際事實需要等法定事由,固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0 以下之規定,修正相關法令。
惟此項修正,也涉法秩序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如動不動就修正同一條款,恐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定性,自是不宜。
而選罷法之罷免門檻,降低至目前現行之規定,係105年(2016年)間修正的,距今僅5年左右,是否在目前又修正,因而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全性,須謹重思考。
而且是否「真的」有實際事實之需要?如何修正?該修正之影響效益評估?等,均尚待國人共同討論與凝聚共識,及行政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委外進行評估。
爰有關選罷法罷免門檻之修正倡議,本文認為,或得討論;但仍須做好下列事項。
一、選罷法之罷免門檻,降低至目前現行之規定,係105年(2016年)間修正的,距今僅5年左右,是否在目前又修正,因而有害國家、社會之穩定及法秩序安全性,須謹重思考。
二、是否「真的」有實際事實之需要?如何修正?該修正之影響效益評估?等,均尚待國人共同討論與凝聚共識,及行政院或相關行政機關委外進行評估。
貳、立委(1月10日)又提修法,提高罷免門檻
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495087,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罷免案前天落幕,各界有檢討選罷法的聲浪。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表示,他將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針對區域立委與地方行政首長的罷免案,應再加上「罷免票數須高於被罷免者的得票數」,預防未來再出現「惡罷」行為。
就此,前揭文之看法及建議並未改變,而且這些罷免或有過或沒過,原因各不同;各被罷免者,在大部分選民心中(此次罷林案,有5萬多同意罷免票,只差3千多票就通過,而且是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也非真的沒有值得被罷免之原因,恐不得與「惡罷」劃上等號!
加上,這是人民的罷免權,一種人民對政客最有力的監督,千萬不要因「未經謹慎思考過且非客觀」之原因,而再次失去人民好不容易得到且較易實施的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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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