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一、網友之看法及建議
根據報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7/2155263.htm
,網友對怎麼罰才防「酒駕僥倖者」?提出下列各種看法及方法。
「檢舉啊!一天到晚吵違停就不檢舉酒駕」、「鞭刑啊」、「建議檢舉並納入獎金,當窩裡反」、「罰到重新投胎這種程度吧」、「削錢+削面子可能有用」、「要抓去關,不得緩起訴,也不得易科罰金」、「其實一堆肉刑都可以防止他們再犯」、「第一次家中所有人財產與不動產凍結10年,第二次死刑。」、「沒車可開的話,要犯酒駕也沒得犯」、「重點還是要讓酒駕仔碰不到車」、「我會建議酒駕抓到危險等級,一律法拍汽車」、「重刑是難了,但沒入車輛很簡單卻不做」、「請支持『酒駕初犯』就要『沒收車輛』修法。」「沒收車輛還會跟別人借車,覺得太輕了。」「駕照要註點,對酒駕犯以後買車、用車都要看駕照。前三年每季都要去警局報到,這陣子有沒有用車。」「酒駕紀錄直接跟勞保系統綁一起,雇用酒駕累犯的公司刪減補助或額外課稅,應該會蠻有用的。迅速養成酒駕=社會死亡的風氣。」。
二、網友看法與建議之立法檢視
這些看法及建議中,有關犯罪工具(例如車輛)之沒入、額外課税、買車要看駕照、凍結財產、肉刑、鞭刑、罰到死、酒精鎖、須關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及多加檢舉等,除檢舉外,分别涉及財產權(車輛、現金等)、身體自由、契約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含體系正義)、刑責相當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即縱使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身體等法益之由,而在刑法或特別刑法上,修正、增訂相關條款(加重其刑或沒人其犯罪工具等等),或符公益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但各條款之構成要件上,是否符明確性原則?
國家所施加之刑罰是否與罪責相當?刑罰有無超過罪責?
有無差别待遇?其理由合理嗎?該理由與目的之達成具合理關聯嗎?
目的具正當性嗎?所採取之手段可達到目的嗎?很多手段均可達到目的時,那一手段損害最小?只否違反狹義之比例原則?…………等等,均須審酌。
三、酒駕累犯之預防性覊押、連坐規定、該不該鞭刑及得否解僱
至於酒駕累犯是否預防性覊押?
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9178&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8985
;目前酒駕刑罰、連坐規定及相關案例,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8865&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8777
;酒駕該不該鞭刑?請參
https://www.peopo.org/news/351561
;酒駕與解僱間之法律糾葛,請參
https://www.peopo.org/news/354893 。
四、得否以殺人罪論處之
另外,酒駕是否得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之?則須依該個案客觀事實、相關證據、是否有殺人之犯意、既遂或未遂、有無符合不罰或減輕其刑之相關規定等,判斷之(有關殺人罪、過失致死罪、使人受重傷罪及傷害罪之區别,請參
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2404,&job_id=280727&article_category_id=2606&article_id=180030
五、刑與罰外,民事責任之加重及其他行政措施之思考
當然,刑與罰之外,是否加重「酒駕民事責任」?
如何加重,才不會違反前揭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除代駕、加强宣導等外,是否尚有其他行政性措施,也得有助於酒駕之防制呢?均得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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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