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罰!才能防「酒駕僥倖者」No.5~系統化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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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壹、之前有關此議題之看法及建議(怎麼罰,才能防「僥倖者」No.4一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4300 )

 

一、網友之看法及建議

根據報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7/2155263.htm

,網友對怎麼罰才防「酒駕僥倖者」?提出下列各種看法及方法。

 

「檢舉啊!一天到晚吵違停就不檢舉酒駕」、「鞭刑啊」、「建議檢舉並納入獎金,當窩裡反」、「罰到重新投胎這種程度吧」、「削錢+削面子可能有用」、「要抓去關,不得,也不得」、「其實一堆肉刑都可以防止他們再犯」、「第一次家中所有人財產與不動產凍結10年,第二次。」、「沒車可開的話,要犯酒駕也沒得犯」、「重點還是要讓酒駕仔碰不到車」、「我會建議酒駕抓到危險等級,一律汽車」、「重刑是難了,但沒入車輛很簡單卻不做」、「請支持『酒駕初犯』就要『車輛』修法。」「沒收車輛還會跟別人借車,覺得太輕了。」「駕照要註點,對酒駕犯以後買車、用車都要看駕照。前三年每季都要去警局報到,這陣子有沒有用車。」「酒駕紀錄直接跟勞保系統綁一起,雇用酒駕的公司刪減補助或額外課稅,應該會蠻有用的。迅速養成酒駕=社會死亡的風氣。」。

 

二、網友看法與建議之立法檢視

這些看法及建議中,有關(例如車輛)之沒入、額外課税、買車要看駕照、凍結財產、肉刑、鞭刑、罰到死、酒精鎖、須關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及多加檢舉等,除檢舉外,分别涉及(車輛、現金等)、身體自由、自由等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含)、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即縱使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身體等法益之由,而在刑法或特別刑法上,修正、增訂相關條款(加重其刑或沒人其犯罪工具等等),或符公益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但各條款之構成要件上,是否符明確性原則?

國家所施加之刑罰是否與相當?刑罰有無超過罪責?

有無?其理由合理嗎?該理由與目的之達成具合理關聯嗎?

目的具正當性嗎?所採取之手段可達到目的嗎?很多手段均可達到目的時,那一手段損害最小?是否違反狹義之比例原則?…………等等,均須審酌。

 

三、、連坐規定、該不該鞭刑及得否

至於酒駕累犯是否預防性覊押?

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9178&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8985

;目前酒駕刑罰、連坐規定及相關案例,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8865&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8777

;酒駕該不該鞭刑?請參

https://www.peopo.org/news/351561

;酒駕與解僱間之法律糾葛,請參

https://www.peopo.org/news/354893

 

四、得否以論處之

另外,酒駕是否得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之?則須依該個案客觀事實、相關、是否有殺人之犯意、既遂或未遂、有無符合不罰或減輕其刑之相關規定等,判斷之(有關殺人罪、過失致死罪、使人受罪及之區别,請參

http://l104.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2404,&job_id=280727&article_category_id=2606&article_id=180030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79605&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9605 等)。

 

五、刑與罰外,之加重及其他行政措施之思考

當然,刑與罰之外,是否加重「酒駕民事責任」?

如何加重,才不會違反前揭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除代駕、加强宣導等外,是否尚有其他行政性措施,也得有助於酒駕之防制呢?均得再思考。

 

貳、交通部初步修法三方向

根據報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9/2157096.htm

,酒駕事件頻傳,交通部長王國材今天(12月29日)上午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受訪表示,昨天他召集相關單位開會研擬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對酒駕懲罰。現行酒駕使人重傷死亡累犯才沒入車輛,擬加重為初犯就沒入;累犯定義從5年內放寬到10年內都算;同車乘客罰鍰也會從現行最高3千元再提高,金額仍在討論。

王國材說,針對酒駕懲罰有刑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者交由法務部處理,後者他昨天有召開會議討論,處罰條例2019年4月針對酒駕加重罰則,昨天發現有一些方向可以思考修法,包括以上3個方向。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8項同車乘客連坐處罰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同車年滿18歲以上乘客將一併處罰600至3000元罰鍰,王國材說,現行處罰很輕,未來將研擬修法提高,金額還在討論。

至於修法目標期程?他說,目前朝此方向討論,昨天是第一次開會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交通部就其職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酒駕使人重傷死亡初犯就沒入車輛」「累犯定義從五年放寬到十年」及「提高同車同坐乘客罰金」此修法三方向;初看,

除「罰金到提高到多少,尚未知,無從論斷」外,其餘兩者,因尚未違反比例原則及刑責相當原則,爰原則上贊同。

但交通部職掌下,其他得有效防制酒駕之行政措施呢?

 

參、台南市擬公布酒駕行為人姓名及所住社區

至於台南市擬公布酒駕行為人之姓名

https://tw.news.yahoo.com/%E9%98%B2%E5%88%B6%E9%85%92%E9%A7%95-%E9%BB%83%E5%81%89%E5%93%B2-%E8%80%83%E6%85%AE%E5%85%AC%E5%B8%83%E9%85%92%E9%A7%95%E8%80%85%E5%A7%93%E5%90%8D-%E5%B1%85%E4%BD%8F%E7%A4%BE%E5%8D%80-041325397.html

,雖已侵害到該酒駕行為人之個資及隱私權,但在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仍得為之。

但公布社區名稱,縱使「未來」有「合法」之法律依據,是否因而間接處罰到該社區內之所有住户呢(即會被貼上標標籤)?此須謹重思考。

 

肆、民眾黨建議洗大體、改善酒精鎖相關措施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783705

 

另外,民眾黨建議洗大體,也涉及人民身體自由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又有關酒精鎖相關措施之改善,本文原則上贊同;至於共享汽車等行政上的措施,與筆者所倡議之共享與人權實現相符(註一),本文自是贊同;但仍須注意的是有關此項之補助乃,仍須符合釋字第443條所揭示之及平等原則(註二)。

 

伍、1月6日司法院:酒駕致死罪納入死刑,不妥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792165&h=AT1EX6G04-g9TNaKV93FE5NzMNF-kG4_v_w-dOoO8bu_ydUCA49mQklIYBvPruSlJpG_UNtuKEV4dx_-y5B8kMJNmoVC6PLGkPOE9xi1JX8JKJxgVlz_WGYnbqcNEXQQ-hrEpxBngkGMo0LpllBo

就此,司法院即提出違反比例原則、系體正義等,四項理由,反對酒駕致死罪納入死刑,而且其理由也極為中肯,爰本文贊同司法院之看法。

但個案上,有無殺人之犯意,得否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之?則係二事,併予敍明。

 

陸、法務部:易科罰金、假釋審查均從嚴;刑事之連帶責任,須研究等

根據報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94334

,酒後駕車及各地頻傳,為降低死亡人數,行政院院會昨通過二十一項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其中嚴懲酒駕方面,決對有罪被告從嚴認定易科罰金、從嚴審核假釋條件,並立即從今年第一季開始施行;法務部表示,若認為酒駕犯行不輕、犯後態度不佳或有再犯之虞,即使是首犯、獲判可易科罰金,仍將令其入獄服刑,且不輕易讓其假釋。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假釋事項,依刑法第77條第1項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77

,假釋核准之權,乃法務部,故法務部宣稱「不輕易假釋」,或有其理。

惟假釋除須符合刑法第77條所定要件外,所謂有悛悔實據者,刑法雖並未明定,但第116條乃規定「(第一項)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第二項)法務部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而且假釋審查也係所稱行政行為,故依行攻程序法第4條之規定,仍須受法律及、裁量逾越禁止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差別原則)、比例原則、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法律原則之拘束,爰法務部為假釋准駁時,也不得咨意率斷。

又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41

所為個案易科罰金之聲請,其准駁係檢查官之職權,而且只要符合刑法第41條等相關規定時,檢察官在個案上即得依職權為易科罰金

https://www.pcc.moj.gov.tw/293833/293849/293863/362880/post

;法務部又如何使「所有檢察官」不使當事人易科罰金,而入獄服刑?而當法務部確實已如此,但此舉合法嗎?

至於刑事之連帶責任

https://tw.news.yahoo.com/%E5%8B%B8%E9%85%92%E8%87%B4%E9%85%92%E9%A7%95%E8%82%87%E4%BA%8B%E4%B9%9F%E8%A6%81%E8%B2%A0%E9%80%A3%E5%B8%B6%E8%B2%AC%E4%BB%BB-%E6%B3%95%E5%8B%99%E9%83%A8-%E4%BE%86%E7%A0%94%E7%A9%B6-041101347.html

,確須再好好研究;法務部擬修法酒駕重考須以有酒精鎖車輛應考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201060184.aspx

,也是個值得思考之方向。但此兩者,仍須俟修正草案出爐後,再俟機分析。

另交通部所提教育等21方案

https://tw.news.yahoo.com/%E9%99%8D%E4%BD%8E%E4%BA%A4%E9%80%9A%E4%BA%8B%E6%95%85%E7%8E%87-%E4%BA%A4%E9%80%9A%E9%83%A8%E6%8F%90%E6%95%99%E8%82%B2%E7%AD%8921%E9%A0%85%E6%96%B9%E6%A1%88-055301502.html

中,則有防制酒駕僥倖者之其他行政措施,雖呼應前揭貳之建議,值得欣慰,但所提內容甚多,仍須時間予以消化及分析,並俟有定見後再分享給大家。

 

柒、酒癮治療及系統性介入

在本文壹、五節中,所提「除加強宣導及檢舉外之其他之行政措施」,尚包括「酒害防治計畫與策略」「酒害防治中心及酒駕法庭之設置」「酒捐、酒税或健康捐之課徵」「販售與廣告之限制」「校園與社區之教育」「酒癮治療」「酒測偵測器」「無酒飲宴」及「社區氛圍之重塑」等(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1092 )。

 

但這些措施,在台灣,是否得「有效」防制酒害或酒駕?

如有效,又如何推廣、建置、實施、檢討改進及立法?

尤其是涉及財產權、身體自由、營業自由、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者,又如何通過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公益原則、租税法律主義、量能課税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檢視?

爰自須多方集思廣益後,在和諧、理性、容觀之討論平台上,理出一個妥善之方案。

搭配前揭刑責、及民事責任之適當加重或調整,或得才能真正防「酒駕僥倖者」!

 

[註解]

註一:請參自然法則第二講人與環境之對話(共享經濟部分)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category/knowledge/author-column-2/yang-chunji/the-laws-of-nature-second 等。

註二: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653451 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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