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罰!才能防「酒駕僥倖者」No.3~司法院:酒駕致死罪納入死刑,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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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壹、之前有關此議題之看法及建議(請參屢見「撞死人」,怎麼罰,才能防「酒駕僥倖者」No.2一文
一、網友之看法及建議
根據報載
,網友對怎麼罰才防「酒駕僥倖者」?提出下列各種看法及方法。
「檢舉啊!一天到晚吵違停就不檢舉酒駕」、「鞭刑啊」、「建議檢舉並納入獎金,當窩裡反」、「罰到重新投胎這種程度吧」、「削錢+削面子可能有用」、「要抓去關,不得,也不得」、「其實一堆肉刑都可以防止他們再犯」、「第一次家中所有人財產與不動產凍結10年,第二次。」、「沒車可開的話,要犯酒駕也沒得犯」、「重點還是要讓酒駕仔碰不到車」、「我會建議酒駕抓到危險等級,一律汽車」、「重刑是難了,但沒入車輛很簡單卻不做」、「請支持『酒駕初犯』就要『車輛』修法。」「沒收車輛還會跟別人借車,覺得太輕了。」「駕照要註點,對酒駕犯以後買車、用車都要看駕照。前三年每季都要去警局報到,這陣子有沒有用車。」「酒駕紀錄直接跟勞保系統綁一起,雇用的公司刪減補助或額外課稅,應該會蠻有用的。迅速養成酒駕=社會死亡的風氣。」。
二、網友看法與建議之立法檢視
這些看法及建議中,有關(例如車輛)之沒入、額外課税、買車要看駕照、凍結財產、肉刑、鞭刑、罰到死、酒精鎖、須關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及多加檢舉等,除檢舉外,分别涉及(車輛、現金等)、身體自由、等人民利與自由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第7條等相關規定,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含)、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即縱使基於保障人民生命、身體等法益之由,而在刑法或特別刑法上,修正、增訂相關條款(加重其刑或沒人其犯罪工具等等),或符公益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但各條款之構成要件上,是否符明確性原則?
國家所施加之刑罰是否與相當?刑罰有無超過罪責?
有無?其理由合理嗎?該理由與目的之達成具合理關聯嗎?
目的具正當性嗎?所採取之手段可達到目的嗎?很多手段均可達到目的時,那一手段損害最小?是否違反狹義之比例原則?…………等等,均須審酌。
三、酒駕、連坐規定、該不該鞭刑及得否
至於酒駕累犯是否預防性覊押?
請參
;目前酒駕刑罰、連坐規定及相關案例,請參
;酒駕該不該鞭刑?請參
;酒駕與解僱間之法律糾葛,請參
四、得否以論處之
另外,酒駕是否得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之?則須依該個案客觀事實、相關、是否有殺人之犯意、既遂或未遂、有無符合不罰或減輕其刑之相關規定等,判斷之(有關殺人罪、過失致死罪、使人受罪及之區别,請參
五、刑與罰外,之加重及其他行政措施之思考
當然,刑與罰之外,是否加重「酒駕民事責任」?
如何加重,才不會違反前揭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除代駕、加强宣導等外,是否尚有其他行政性措施,也得有助於酒駕之防制呢?均得再思考。
貳、交通部初步修法三方向
根據報載
,酒駕事件頻傳,交通部長王國材今天(12月29日)上午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受訪表示,昨天他召集相關單位開會研擬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對酒駕懲罰。現行酒駕使人重傷死亡累犯才沒入車輛,擬加重為初犯就沒入;累犯定義從5年內放寬到10年內都算;同車乘客罰鍰也會從現行最高3千元再提高,金額仍在討論。
王國材說,針對酒駕懲罰有刑法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前者交由法務部處理,後者他昨天有召開會議討論,處罰條例2019年4月針對酒駕加重罰則,昨天發現有一些方向可以思考修法,包括以上3個方向。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8項同車乘客連坐處罰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同車年滿18歲以上乘客將一併處罰600至3000元罰鍰,王國材說,現行處罰很輕,未來將研擬修法提高,金額還在討論。
至於修法目標期程?他說,目前朝此方向討論,昨天是第一次開會討論。
就此,本文認為,交通部就其職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出「酒駕使人重傷死亡初犯就沒入車輛」「累犯定義從五年放寬到十年」及「提高同車同坐乘客罰金」此修法三方向;初看,
除「罰金到提高到多少,尚未知,無從論斷」外,其餘兩者,因尚未違反比例原則及刑責相當原則,爰原則上贊同。
但交通部職掌下,其他得有效防制酒駕之行政措施呢?
參、台南市擬公布酒駕行為人姓名及所住社區
至於台南市擬公布酒駕行為人之姓名
,雖已侵害到該酒駕行為人之個資及隱私權,但在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仍得為之。
但公布社區名稱,縱使「未來」有「合法」之法律依據,是否因而間接處罰到該社區內之所有住户呢(即會被貼上標標籤)?此須謹重思考。
肆、民眾黨建議洗大體、改善酒精鎖相關措施
另外,民眾黨建議洗大體,也涉及人民身體自由等與自由之限制,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
又有關酒精鎖相關措施之改善,本文原則上贊同;至於共享汽車等行政上的措施,與筆者所倡議之共享與人權實現相符(註一),本文自是贊同;但仍須注意的是有關此項之補助乃,仍須符合釋字第443條所揭示之及平等原則(註二)。
伍、1月6日司法院:酒駕致死罪納入死刑,不妥
就此,司法院即提出違反比例原則、系體正義等,四項理由,反對酒駕致死罪納入死刑,而且其理由也極為中肯,爰本文贊同司法院之看法。
但個案上,有無殺人之犯意,得否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之?則係二事,併予敍明。
[註解]
註一:請參自然法則第二講人與環境之對話(共享經濟部分)
註二:請參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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