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子鴿指稱攔查「高官之子」被懲處,法院判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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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10540

一、請政府勿企圖以制止謠言之由,發揮「寒蟬」之效果(請參之前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3841

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與自由,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也是無庸置疑的。
縱使,言論自由及表意自由之保障是相對的,得在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之。
惟在適法上,仍須遵守所明定之法律原則、刑法所明定之法律原則及相關規定,而非咨意率斷適用之。
例如刑法第313條:「(第1項)流言或以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稱之流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中的「謠言」,在司法裁判實務上,也有其界定之適用範圍,並非得咨意解釋的,何況是動不動就企圖以「流言或謠言法辦」來使人民畏懼,而造成寒蟬效應,恐非國家、社會及人民之福。
至於,不是說不能存在,但機關就此所為之採購,仍須符合政府及其相關規定。
而且1450及大内宣之行為及言論,也須理性、客觀,而非直接抹黑他人是「散佈仇恨」或「破壞團結」(雖然這是他及她們,常用的手段)。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

又前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以「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為其要件,縱有散布他人謠言之事實,而侵害他人之,或得依刑法罪論處及第195條之規定為之;但如未達到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也尚不得以本條款之規定處罰之。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790633&h=AT2jW5Oc0tWc0bQ9P__KkLECqywpSjonqyyLOZarkDFBWjm0kHHvMZeqDAeBZrte9EouI3RdsjvImd_kYF1doxfCOWfUY8rZ5dnHbAsylSppE9KT_Hi1tjA15QCEmVtoVRRvKhyEjpfsRCpTenaQ,本案由士林分局調查後,移送士林地院,士院移轉至北院管轄。士林分局的移送意旨,認為酈俊睿並未因「態度不佳」之事由被懲處,酈發文所影射的訊息,與實情不符,散布不實訊息影響公共安寧秩序,因此依社維法移送法院裁處。
北院審理後認為,社維法規範的「散布謠言」,目的是要保障社會,而非保護個人名譽,酈在文中雖有影射謝長廷父子濫用特權施壓、致使他受到懲處的情境,可能造成民眾對前行政院長謝長廷的負面評價,但此種負面評價,是否可轉化成社會大眾的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進而影響公共安寧,仍有疑義。
法官指出,縱使認為訊息內容與實情有所出入,但士林分局並未提出具體舉證,說明酈發布的這項訊息,會對聽聞者造成何種心生畏懼、恐慌等負面心理,以及影響公共安寧的程度,法院不能依此認為酈有構成「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要件,故裁定不罰。
就此,本文認為,從本案新聞報導內容觀之,如無其他情事,本案法院所判,初看,於法尚無不合。
且本判決之理由構成及其他相關論述,有其參考之價值,大家得上「法學資料系統」查詢、下載及列印研究之。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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