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台北捷運公司拒登聲援人權廣告,受非議?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4條
等,均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均有尊重、保護及積極實現各法定人權及其內涵之義務。
而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交通部共達官股99.64%之台北捷運公司
,尚難謂「完全沒有前揭義務」及「無法尊重、保護及積極實現該等義務之能力」。
然卻徒以「商業審查」,並在「完全忽略前揭義務之法定職責」之下,拒絕刊登相關聲援人權廣告,恐遭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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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