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按有關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現況標租規定,係明定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第3點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9767 。
其中,第3項規定,104年6月12日以後被占有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須同時符合「非同點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該契約關係非因違反約定經標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而消滅」等二項要件,始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
但如係104年6月11日(含6月11日)前占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只要無同點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且符合同點第1項之規定(即無預定用途)下,即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
爰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politics%2Fbreakingnews%2F3788526&h=AT2iCehOUXiAvudoA57xuEHRTynCa_xcdRxJdReroiWsgkKR3JBrIAK_WA3pyYo2BjZveKXi_bL-zi2k_7AimtZaH4_qjX_yHTx4zFcNDg1UMxGqI1c-r9_EzYUvLVmGuT0lPgrp9D7_9iVMkd11 ,就先須釐清下列事項,始得再向管轄地方法院訴請返還所有物之訴(註一)。
一、系爭被顏家所占用之國有非公用之不動產,究是否為104年6月12日(含)之後始占用?或者在之前?
二、如在之前,則須釐清是否有同點第2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尤應注意同項第2款「標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經司法警察調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尚未結案」之規定及「本案似尚未經司法警察調查或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而且顏家已申請現狀標租在案,得否再依據之後所移送司法警察調查或司法機關偵查之事實,否決該現況標租之申請」?
三、標租機關,如在均符合前揭規定及同點第1項所定「得現狀標租」之情形下,有無「再裁量或駁回得現狀標租」之權?或只得准予現況標租?
就此部分,本案新聞報導內僅言及「對於顏家在爆料後向國有財產署申請現況標租,趙子賢說明,依照航照圖比對建築物是2015年之後才興建,依規定不能現況標租,因此會把標租案註銷,請律師走法律途徑要求顏家「拆屋還地」,而且在12月初已查報,現在寬限期已過,今天現勘確定明顯未拆除,會委托律師訴請拆屋還地。」。
至於是否為104月6月12日(含)之後所占用,恐仍未明。
或者是,國產署中區分署已查明係104年6月12日(含)之後所占有(只是本新聞報導漏而未寫月日,只報2015年之後才興建),而且之前其間並未有合法使用之契約關係,因而始謂「請律師,訴請拆拆屋還地」?
但如此,則仍有一問題,就是所謂2015年以後「興建」,就能直接與「占有」劃上等號嗎?
本案現況標租申請人如得舉證「目前建物,雖係2015年以後興建,但其係在2015年6月11日(含)之前占用呢」?
本案顏家會同勘測人員,本新聞報導係言「屋主顏寬恒弟弟顏仁賢則代表簽署會勘記錄,承諾2週後會動工拆除」,但顏家是否就「前揭占有事實」不再舉證,則須持續觀察。
[註解]註一:如最後結果,須現況標租,而且承租了,那就有合法占有權源,再訴請返還所有物,就無理由;請參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0405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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