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防疫旅館疑似「群聚感染」,强制要求防疫旅館人員一律「接種第三劑」?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787717&h=AT1lRyuMcCqD71cSQZEXoCJkf9ewfyOCnMdcEgLGcThaivY-5gfOghXA3pZAKNlTMbuOE65fQRvtrLerU1yg-J5QKl9DBWG0U3PxJVCJYO-TE3zA0YfmUvoNieT0t9na8qEsGWzcXut6wQYRmuvu

壹、之前有關强制接種之看法及建議

一、我國應追求2劑以上履蓋率,而非劑次人口比!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683

按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禁止為例外。其中,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之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至於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則規定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18 )。

又我國全部人口之1劑至3劑履蓋率及劑次人口比,並非是前揭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範圍,故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26&flno=1 之立法目的,政府適時主動公開,並無不妥。

惟要達到群體免疫或之情況,至少須7成全體國民均打2劑以上,故我國應追求的是「2劑以上之履蓋率」,而非1劑履蓋率及劑次人口比。

更甚者,為提高保護力,更須在「具支持性之」下,容許以AZ+莫德納或莫德納+AZ等方式混打。

然,截止7月17日14時,我國2劑之覆蓋率僅約0.53%(即指揮中心在記者會所公佈之劑次人口比20.93%-履蓋率20.40%=0.53% https://travel.yahoo.com.tw/amphtml/%E7%B5%82%E6%96%BC%E8%A6%8B%E5%88%B0%E5%80%8B%E4%BD%8D%E6%95%B8%E4%BB%8A%E5%A2%9E8%E4%BE%8B%E6%9C%AC%E5%9C%9F-%E7%96%AB%E8%8B%97%E6%96%BD%E6%89%93%E8%A6%86%E8%93%8B%E7%8E%87%E9%81%942%E6%88%90-070000855.html ),要達70%,尚遥遠!

另外,購足WHO認可之國外疫苗供人民選擇並施打,乃各級政府機關須積極實現之法定義務,不可以任何理由卸責。

縱使高齡者或其他人民因疫情尚平穩或擔心因而死亡等原因,一時不打疫苗,各級政府機關也應積極鼓勵或獎勵人民打疫苗;更甚者,必要時,則須依法强制施打疫苗(如目前傳染法防治法尚無明文,則須儘速修法)。

千萬,不要再把疫苗比雞腿或打疫苗當做吃油雞;畢竟,「打疫苗救人命(請想一想,如果枉死的700人是您的至愛或家人或明友)」,不吃雞腿或油雞,尚得吃其他價格相當的便當,活命!

二、之前有關拒絕篩檢被罰之看法及建議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4327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7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又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公務人員,在適法實施或辦理相關時,仍須依法律(含憲法、大會議解釋等)、法規命令及法律原則等為之,保障人民實體之權利與

另因人民拒絕篩檢所為之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故裁罰之時,除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外,仍須遵守行政罰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等相關規定。

又依訴願法第 1條第1項及第4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

爰近來,各縣(市)屢發生人民拒絕篩檢情事,各縣(市)政府自得依前揭相關規定裁罰;惟人民亦得依憲法第15條(含相關大法官會議解釋)、訴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0 及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4 等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三、強制接種疫苗,是否依法有據

前揭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中,民眾須配合主管機關者,除篩檢等防疫措施外,尚包含「預防接種」。

故我國主管機關仍「似」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之規定,强制民眾配合接種疫苗。

惟從、社會、利國際公約第12條所明定之内涵及第4條之規定來看,政府有購足WHO認可之國外疫苗供人民選擇疫苗並施打之法定義務,而人民則有選擇施打疫苗種類之權利。

爰在政府空轉一年多,疫苗嚴重不足的台灣,主管機關强制民眾施打某特定廠牌之疫苗(例如高端等),則於法不合,只能「鼓勵或獎勵人民施打疫苗」及「拿出證據向人民講清楚說明白,去除人民對該疫苗之各種疑慮,使人民勇於接種疫苗」,衝高,達到群體免疫或與毒共舞之狀態。

四、勞動契約或其他民事契約內,得否約定「、受僱者等契約當事人,須接種疫苗」及「違反該契約義務之法律效果」?

(一)及其限制

1.業經大法官會議解釋肯認,屬憲法第22條範疇內之,乃是係指「我要不要簽約是我的自由」「我要與誰簽約是我的自由」及「我要簽什麼樣的契約內容是我的自由」等內涵而言。

2.契約自由原則,如同其他與自由一般,是相對的,國家自得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在同時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下限制之。

3.目前現行規定,對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很多,例如所定之、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禁止、等等。

另外,某些行政機關(含中央或地方政府)所訂定之契約,須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通過,始得簽訂,也是一種對契約自由的限制(例如第25條);

常提到的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及法及其應記載及,對租賃或有關事項之限制,亦同。

4.又違反此等限制之法律效果,從各自法律各自條款所明定者;可能有「」「」「某約定條款因而無效或調整其法律效果」等等。

(二)合意!就可侵害人民之利與自由

1.換言之,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約定,除違反誠信原則、、強行規定等因而全部或一部無效外,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屬有效;而且基於及契約嚴守原則,除「條件尚未成就」或「有情事」或「依約、適法」等外,當事人即應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屬自得依約定及債務不履行之相關規定(未約定時,補充之),向債務人請求之。

2.故並非當事人間有所合意,就可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苟當事人間有關此類約定,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强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等,當事人之一方,非不得主張「該約定無效,不受該約定之拘束(即另一方不得據此約定,侵害其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

3.縱內之(團體協約)内容、推特等平台之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也是如此。何況是未經合意或未經當事人同意呢?

貳、擴大强制接種範圍

基於前揭規定及說明,「開始擴大强制接種範圍但無罰則」,且以「贈品」方式鼓勵人民接種疫苗 https://udn.com/news/story/122190/5948033 ,本文予以贊同。

但仍須積極實現「購足WHO認可之國外疫苗供人民選擇疫苗並接種」之法定義務,使人民打到第三劑,及盤點補足醫療量能,因應未來疫情之發展,保障人民之身體、生命及

參、北市防疫旅館疑似「群聚感染」,强制旅館人員接種第三劑,不排除開罰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life%2Fbreakingnews%2F3787717&h=AT1lRyuMcCqD71cSQZEXoCJkf9ewfyOCnMdcEgLGcThaivY-5gfOghXA3pZAKNlTMbuOE65fQRvtrLerU1yg-J5QKl9DBWG0U3PxJVCJYO-TE3zA0YfmUvoNieT0t9na8qEsGWzcXut6wQYRmuvu

就此,本文認為,在「滿足前揭人民選擇疫苗與接種此權利之要求」及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行政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下,固得强制人民接種疫苗,並於該人民未依規定時,依法處罰。

惟「如有其他比强制接種損害更小之手段(例如每週提出PCR陰性檢測證明等)」或「政府尚未購足WHO認可之國外疫苗供人民選擇並接種時」,政府强制人民接種疫苗,而且加上處罰(不開罰,僅以鼓勵或勸導較宜),則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自是不宜。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