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孟錦律師 劉哲瑋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訴易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依一般社會通念,「遇到鬼」具有貶損他人聲譽之含意,而被告在公共場所數次針對原告口出此言,言談間充斥不滿之負面情緒,顯然有意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權,應負[wiki]損害賠償[/wiki]責任。被告抗辯其未指名道姓,無意侮辱原告,亦不會導致原告名譽受損云云,尚非可採。
本件被告辱以「遇到鬼」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於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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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孟錦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