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一、本案違法建照恐撤銷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又行政程序法 第119條也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777462&h=AT0h_7KgMj2W1YPF_Vj4IsrAqNeAX-2iba4IXu0dqcbHaU1-nQFajenOeABTM0tkVdxedRedfYn5McmNqzJhaoGN3iz_fyXf_5GQ6DSM_Qbll0ijR8XQaCbjrQjeWOEhe8FB4gweMprSkG0IR8Ue ,上市建商興富發旗下潤隆建設投資興造水岸豪宅「國賓大苑」,申請建照時爆發「旅館用地變豪宅」爭議,時任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使照股技士潘仕傑,涉嫌變更建照「加註事項」圖利潤隆之事,如經調查並認定確有其事,則該授益之行政處分(建照),其利益自不值得保護,如撤銷對公益也無重大危害,將被依前揭規定撤銷之。
二、此時,買受人,怎麼辦
此時,因係債務人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自係債務不履行,買受人自得依個案之情狀,分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等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及相關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之。
三、本案刑事部分
至於刑事部分,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22日兵分13路搜索及約談潘仕傑、潤隆董事長蔡聰賓等13人,依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等罪漏夜訊問中。
爰得否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所定之罪論處之?本文尚無從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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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