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VS.議會,為那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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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台北市政府VS.議會,為那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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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32條之規定,(一)(第一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二)(第二項)、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三)(第三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四)(第四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五)(第五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又地方制度法第43條也規定「(第一項)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二項)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三項)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第四項)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五項)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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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通過「重陽節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但台北市長柯文哲堅決反對並提覆議案,今議會進行表決;柯文哲特於表決前召開記者會重轟藍綠黨團,怒批以甲級動員及違法亮票方式綁架議員,控此為不負責任議案、違法增加預算並未提出財源,全然是慷國家之慨博取選票,若覆議案未通過,北市府將在違憲狀態下向行政院函報無效。

就此,台北市政府如認為該自治條例之內容違憲,自得依前揭規定向行政院予以函告無效。

惟所謂違憲何指?台北市政府在向行政院行文前,可能須多加著墨。

又如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議會就此事項仍有爭議(即兩者之一就行政院之函告不服),恐只能依釋字第527號解釋之意旨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27%20
聲請釋憲,始得解決(須注意於111年1月4日實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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