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又前揭所謂法律另有規定,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外,社會秩序維護法、建築法、土地法、國土計畫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刑法等法律內,各自之相關規定,均屬之。
其中,有關禁止性交易之目前現行規定,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0 等。
又違反建物使用用途之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15
、第59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59 也有明文。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www.chinatimes.com%2Frealtimenews%2F20211226000828-260405&h=AT0pjsJNMrmDph0CD3fcBS_SVKuM80zl_I9nrJ4AOcwQUlSbX2JhzD-LgeilHgTvKIrfIV2FdT_u_DuY6OHWHzjA82HaHDvlanCZL1RRopHEQAkbS4s40P5FJt_7wPPfLywZtZ9KIKVtZlNxKYI3 ,住户在公寓大廈專用部分內經營「一樓一鳳」,並非無法可管,管理委員會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為之;其他區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也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之規定為之,或向管轄派出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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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