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 北院法官認性自主權下,不存在「配偶權」?

友善列印、收藏

文 / 楊春吉

根據報載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781346&h=AT3KVWPcQ9pddW32xqNm7voAVG9fFaZVi_noF3NpT_8JrZJSGpjuV0-ktUQeWTr0ffiNgv_Qbl5uW6RAvPT2bl8ZkwakbeDJYZ9NzYl9EOAL0ga1_U7GTOcvzwUm_AEjKvkzVeyE93hWVCaE_3zE ,北院法院吳佳樺透過判決指,刑法規定,經司法院大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從去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去效力,代表我國憲法對於以約束配偶雙方,也不再強調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吳佳樺認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然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使用的「」概念。

吳佳樺在判決指出,在她認為不應肯認「配偶權」的概念下,元配以「配偶權」遭侵害為由求償80萬元屬無據,判元配敗訴。

就此,本文認為,從釋字第791號解釋整體觀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雖肯認個人之性自主權,但並非完全否認「婚姻之當事人間具有忠誠義務」,也非否認「個人在擁有性自主權之同時,不得擁有配偶權(兩者仍得調和)」,只因在刑法謙抑原則及比例原則之下,而不宜以刑責論處之,而認其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另一條刑法規定係因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爰本判決,恐值得商榷。但本文仍敬佩吳法官之勇氣。

至於改採求償依據為第195條第3項,被害人或得思考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81541

另在民法上,明定配偶權及其被侵害時之救濟條款,自更能杜絕爭議,使人民有明確之請求依據,自是更佳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81613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分享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