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時,房東竟要求房客負擔「一半」冷氣機修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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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退房時,房東竟要求房客負擔「一半」冷氣機修繕費? https://tw.news.yahoo.com/%E5%86%B7%E6%B0%A3%E5%A3%9E%E6%8E%89%E6%88%BF%E6%9D%B1%E7%AB%9F%E8%A6%81%E6%88%BF%E5%AE%A2%E5%87%BA%E4%B8%80%E5%8D%8A%E7%B6%AD%E4%BF%AE%E8%B2%BB-%E7%B6%B2%E6%89%B9%EF%BC%9A%E5%90%83%E7%9B%B8%E5%A4%AA%E9%9B%A3%E7%9C%8B%EF%BC%81-010052067.html

壹、恢復原狀、、使用者付費之真意及其他
一、恢復原狀之真意

(一)依第450條第1項及第455條之規定,物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二)惟所謂返還租賃物,究要返還到何種狀態?
實務上,雙方當事人間,常約定「恢復原狀」,然此約定不夠具體明確,而且以民法第98條之規定「探求其真意也有困難」,以至於為此生不少糾紛。
就此,建議雙方當事人,應將該租賃物及無償之傢俱等之各角度之照片或圖式(含廠牌、型號、出廠年度日期、已使用多少年月、漏水處及程度等),併為該租賃之附件,並就「恢復原狀」此約定,更加具體明確,杜絕糾紛。
二、回復原狀之真意
(一)至於回復原狀,在民事損害責任部分,雖是指負賠償責任的人,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為例外(民法第213至第215條参照;所謂回復原狀乃指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應扣除自然折舊部分])。
(二)惟租賃之當事人間如有約定「回復原狀」,其真意是否如同前揭意涵,則常成為當事人雙方爭議之處(有些出租人會認為自然折舊不得扣除,但承租人通常會主張須扣除),故為杜絕爭議,本文仍建議如同前揭「恢復原狀」一樣,在書面租賃契約内具體明確之。
三、如未在書面租賃契約内,就回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具體明確之,則只能由依據經驗法則去判了。蓋「前揭回復原狀須扣除自然折舊之見解,乃指損害賠償而言,與租賃當事人間有關返還租賃物回復原狀之約定,性質上仍有別;發生爭議時,得否直接套用?恐有疑慮。故只好由法官依民法第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所定經驗法則(註一)去判了。」之故也。
四、本案所謂「使用者付費」,也同。即本案當事人間,如有此約定,惟未具體明確其付費範圍,則須首先以民法第98條之規定探求真意,無法探求真意時,再依經驗法則判斷之。
五、本案也涉民法第432條:「承租人應以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第二項)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應予注意。

貳、之返還、積欠租金之終止與催告
一、按本案如為非消費性租賃,而且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第3條第1款:「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之租賃住宅,而且非租賃條例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125&flno=4
所定不適用本條例各情款之一者,其有關押金及積欠租金之終止等二個事項,縱使本案是不定期租賃,基於相同事項均有規定,特别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租賃條例第7條:「(第一項)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第二項)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第 10條:「(第一項)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於他人。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第二項)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二、依前項第四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之規定,而排除第100條及民法第440條第2項(定期)之規定(此4條條款均為強行規定之效力規定)。
二、但積欠租金之催告,租賃條例及土地法並未有相關規定,故當事人間未就此事項有所約定或有約定但該約定因違反、強行規定之效力規定等因而無效,依民法第1條之規定,有民法第440條第1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前段規定適用之餘地。
即如有租金情事,出租人即得依約催告,不須等積欠租金達2個月。

參、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https://tw.news.yahoo.com/%E5%86%B7%E6%B0%A3%E5%A3%9E%E6%8E%89%E6%88%BF%E6%9D%B1%E7%AB%9F%E8%A6%81%E6%88%BF%E5%AE%A2%E5%87%BA%E4%B8%80%E5%8D%8A%E7%B6%AD%E4%BF%AE%E8%B2%BB-%E7%B6%B2%E6%89%B9%EF%BC%9A%E5%90%83%E7%9B%B8%E5%A4%AA%E9%9B%A3%E7%9C%8B%EF%BC%81-010052067.html ,本案涉及且須釐清者如下:
一、「使用者付費」或「回復原狀」或「恢復原狀」之約定內容為何?
二、冷氣機之使用,有無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
三、除二外,承租人有無須損害賠償或須負任修繕等情事,而得自押金內扣除之?

[註解]
註一: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民事判決等參照)。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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