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萬「珍藏人形玩偶」支離破碎,表妹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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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5萬「珍藏人形玩偶」支離破碎,表妹玩壞?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728857

壹、依第184條第1項前項之規定,向加害人求償,法院可能審查之重點

一、按被害人以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責任。故意以背於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除「被害人有無受有損害」(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外,加害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有無不法?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害人得否舉證以實其說?等,均是審查之重點。

二、換言之,(一)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而且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
(二)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無(該相當因果關係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二號民事判決等參照),或除有依法舉證轉置或免除舉證責任外,被害人無法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舉證之,自無法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三、又損害賠償,依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14條:「應者,如經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其損害。」、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第197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之規定
,1.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其例外,惟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之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2.至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則從民法第197條之規定。

四、從而,被害人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通常主張及審查之重點為
(一)被害人有無受有損害?如有,可否回復原狀或回復有無顯有重大困難?如無法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實際損害或所失利益為何?(二)加害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有無不法?
(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
(四)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無逾民法第197條所定期間?等。

貳、法定代理人之

民法第187條規定「(第一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二項)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第三項)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四項)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又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497號判例:「上訴人之子甲年十六歲,侵占被上訴人款項時已有識別能力,上訴人為甲
之法定代理人,又無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自應與其子甲就被上訴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可資参照。

另外,民法第12 條、第13條也分别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也應注意。

參、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内容如為真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728857 ,本案表妹如為民法第12條、第13條所定之未成年人,而且確實將本案網友所珍藏價值5萬元精緻人形玩偶玩到支離破碎,則本案網友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87條、第197條、第2I6條等相關規定,及前揭說明,向本案妹妹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如先以協議等ADR方式處理,較佳(註一)。

[註解]
註一:請參 http://old.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life_law&parent_path=,1,188,2404,&job_id=271861&article_category_id=2606&article_id=173873 等。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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