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阻米其林評鑑,磯勢一審敗訴?
壹、之前有關「阻米其林評鑑,提告維謢人格權」此案之看法及建議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8040315.aspx
一、依民法第 18條之規定,
(一)(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二)(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二、又所謂人格權,係以人格為内容的權利,以體現人性尊嚴之精神利益為其保護客體,乃個人所享有之私權,即關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身分及能力等權利(立法理由參照)。
爰契約自由,也得涵蓋在民法第18條所定人格權之範圍內。
三、另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63號民事裁定等相關實務見解,法人得主張人格權,惟其人格權之類型與自然人部分有别;法人之人格權包括姓名、名譽、信用等權利,但不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貞操權等自然人所獨有的人身權利。
而契約自由,非自然人所獨有之人身權利,故法人也有契約自由之人格權。
另外,姓名權等人格權,也得類推適用於法人、非法人團體與商號(臺灣高等法院79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等參照)。
四、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真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8040315.aspx
,本案餐廳所屬法人,自得基於「米其林之秘密評鑑,有妨害其契約自由等人格權之虞」之由,向法院訴請判決「防止之」。
只是得否如願實現其利益?有賴法院予以支持。
至於米其林如不遵守確定判決,本案餐廳所屬法人得試以强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或其他損害賠償規定為之。
貳、本案今天(8月27日)開庭,米其林委任律師回應說,基於不表意自由,不回覆餐廳函
按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均屬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
又國家雖對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非不得以法限制之,惟其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公益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509號、第577條、第656號解釋參照)及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
至於當事人間,雖得基於私法自治下契約自由原則(釋字第576號解釋參照),為表意自由及不表意自由之限制約定(例如保密約定等),惟該約定苟違反強行規定、公序良俗等,也可能因而無效;該約定苟因而無效,當事人自得不從之。
爰本案今日(8月27日)新聞報導内容如為真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52429
,新知名日式料理磯勢餐廳,認為米其林公司以「秘密客」方式評比餐廳做法不妥,有權對米其林評鑑制度說「NO」,去年9月即發函米其林公司告知拒絕接受評鑑但未獲回覆,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禁止米其林對磯勢進行評鑑。台北地院今首度開庭,磯勢餐廳委任律師楊代華指出,磯勢有權對米其林評鑑制度說「NO」,請米其林給予尊重,法官詢問米其林為何不回覆?米其林律師說「米其林有不表示意見的自由」。
就此,本文認為,米其林與本案餐廳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我國法令也無此種强行規定,爰米其言律師所言,並沒有錯誤。
參、本案一審敗訴
本案在一審時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news.ltn.com.tw%2Fnews%2Fsociety%2Fbreakingnews%2F3727638&h=AT186xVOmIinok-OYjSLzJamvglcazJtlLKqzFa8WQ1_8f-48C-nrtX4aEf79Jj2IPAcYga78R2d0gJTeOIPUY_roaBqsFEXDweIb5DDwgHs0hCorTVpR5SK_8Y5_J9my8FF5QO2pHumBJotwf9U
,米其林解釋,米其林指南是將評審員體驗餐飲服務結果,彙整成評論與心得供消費大眾參考,且美食評論雖為商業言論,但出發點是為促進不同文化交流,應受到保障,加上米其林指南內容均採正面用語,不會對餐廳造成任何名譽損失。
北院認為,(一)磯勢提供消費者餐飲服務以賺取利潤,所以餐點、服務、用餐環境氛圍等,均屬可受公評之事,且磯勢未來若真的列入被米其林指南,記載的也是優點和特色,不會損及商譽。
(二)米其林指南並未限制或強制磯勢營業方式或餐點製作,不會侵害營業自由,又米其林指南在市場上雖極具影像力,但終究是私人公司所發行的意見,並未壟斷餐廳評論市場,對磯勢也無物理或法律上的強制力,是否要奉米其林指南標準為圭臬,視磯勢而定。
(三)秘密客前往磯勢用餐,僅是短暫停留,並未將磯勢店面全部或一部移入自己管領,也不至於破壞磯勢所有設備器材等動產,因此,不會妨害磯勢設備器材動產所有權或有占用之虞,判磯勢敗訴。
就此,本文認為前揭北院所認三點,或有其理;
惟(一)除就「有無受有損害」為論斷外,是否已及於「有無受侵害之虞」?
(二)本案北院認為米其林乃就可受公評之事而行使其表意自由,米其林指南記載的也是優點和特色,不會損及商譽,而且其並未限制或強制磯勢營業方式或餐點製作,不會侵害營業自由;惟除商譽及營業自由外,本案涉及者尚有不表意自由、契約自由等,係本新聞漏未提及或原告未主張或法院未審究?則須注意。
(三)本案及類似案件,涉及「評價者表意自由、民眾知的權利及新聞自由」與「被評價者商譽、契約自由、表意自由、不表意自由、姓名權等」間之調和,其平衡點究應在那裡?值得大家去深思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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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