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已婚房東偷吃女房客,妻求償,逾消滅時效?
一、消滅時效制度及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
(一)為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性,使糾紛早早確定,法律中爰有消减時效之規定。
(二)民法第125條以下,就規定著15年、5年、2年等長期、短期消減時效。
(三)但除這三種外,不要忘了,民法第125條係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較短者,從其規定」。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除民法第126~127條外,尚有很多,例如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第365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減少價金部分,至於解除契約應是除斥期間)等等。
(四)至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消滅時效為十年;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消滅時效為五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參照)。
(五)另外,處理消滅時效之問題,尚須注意:
1.消滅時效之起算及中斷等問題。
2.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號解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但繼承權被侵害之回復請求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合法取得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惟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
3.買賣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時效經過後,對方僅取得時效抗辯權(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如出賣人已交付該買賣不動產予買受人,則買受人仍屬占有之合法權源,出賣人自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返還。
二、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損害賠償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一)按經釋字第791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後,通姦雖已經除罪化,但配偶權被侵害,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
(二)又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尚未因通姦除罪化而有所修正,而且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仍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之意旨,仍有參酌之餘地。
(三)另外,因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損害賠償,也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其消滅時效乃從民法第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二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之規定。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tw.news.yahoo.com/%E5%B7%B2%E5%A9%9A%E5%8C%85%E7%A7%9F%E5%85%AC%E5%81%B7%E5%90%83%E5%A5%B3%E6%88%BF%E5%AE%A2-250-%E8%90%AC%E4%BD%8E%E5%83%B9%E8%B3%A3%E6%88%BF%E5%9B%A0%E4%B8%8D%E8%88%89%E9%81%AD%E6%8B%8B%E6%A3%84%EF%BC%81-235511948.html
,本案陳男2003年將房子租給袁女發生婚外情,後來對方提議將房子賣給她,便以250萬低價轉賣,後來陳男因病不舉慘遭袁女拋棄,在妻子照料下身體才好轉,前年6月卻意外發現出租的房子早被賣給袁女,追問丈夫才吐露10多年前的不倫戀,劉婦認為袁女破壞她的家庭還侵吞丈夫房產,怒告求償60萬元。
又本案法官審理後即認,劉婦在2020年11月25日才提告求償,已超過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定10年請求權行使之時效,因此判本案袁女免賠,尚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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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