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電動車充電需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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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因應充電需求,管理條例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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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應電動車充電椿等設備之實際設置需求,確有必要,依中央法規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0
等相關規定,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惟設置、維護管理及修繕該充電椿等充電設備所生之費用(含電費、電錶費),自應由該使用人負擔。

而且設置位置,也應以該使用人之範圍或部分為原則,為例外。

當然,管理委員會或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只是所謂無正當理由,應以例示+概括為之,兼顧明確性及保持彈性避免過度僵化之要求。

至於降低會議之出席及表決門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1
、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2
所定者,已不高且常發生或少數暴力情事(
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286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4625
等)
,又也得以另定之,爰實不宜再降了。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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