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按因應電動車充電椿等設備之實際設置需求,確有必要,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33&flno=20
等相關規定,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惟設置、維護管理及修繕該充電椿等充電設備所生之費用(含電費、電錶費),自應由該使用人負擔。
而且設置位置,也應以該使用人之分管契約範圍或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為原則,共用部分為例外。
當然,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只是所謂無正當理由,應以例示+概括為之,兼顧明確性及保持彈性避免過度僵化之要求。
至於降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及表決門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1
、第3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18&flno=32
所定者,已不高且常發生多數暴力或少數暴力情事(
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286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4625
等)
,又也得以規約另定之,爰實不宜再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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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