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電愛、網愛」正宮沒輒?小心,仍可能侵害配偶權!
一、按經釋字第791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後,通姦雖已經除罪化,但配偶權被侵害,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wiki]損害賠償[/wiki]。
二、又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尚未因通姦除罪化而有所修正,而且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仍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之意旨,仍有參酌之餘地。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也云:「……近年我國司法實務就所謂「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行為」,多有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之見解,惟仍須有直接、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夫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一般朋友交遊之不正常往來,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始足構成。……黃O婷所提林O廷等2人日本旅遊期間於公眾場所之照片,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並非原始攝錄檔案,惟並無修飾塗抹痕跡或像素大小差異,本院認定尚非偽造、變造。惟照片所呈圖像內容,並無表達情愛之肢體接觸,亦未予人特別親暱之感,其中疑似2人手部距離甚近之情狀,屬遠距及由側面、背面取鏡,而晃動、模糊,無法確切看出有所謂牽手同行、舉止親暱之情事,且徵諸事理、常情,有可能係手部擺動至同一水平或相對位置產生之視覺效果。……林O廷等2人並不否認同團赴日並同住一房,惟辯稱其等原規劃與遲O治同遊,嗣遲O治因漢光演習未能前往,且旅行社人員告知已滿團、改單人房需補差價,經遲O治同意,其2人始接受此一安排。本院審酌林O廷等2人各自已婚而與他方同團旅遊且同住一房,確非常態,惟由證人遲O治及陳姓旅行社業務員之證述,勾稽比對徐O馨行前與陳姓業務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列印資料,足認林O廷等2人所辯上述情節尚非虛偽。而婚外不正往來通常有其發展軌跡,男女雙方互動曖昩一段期間終至覓闢私密空間遂行姦情,不時見諸報章媒體,惟黃O婷並未能說明或舉證林O廷等2人於赴日旅遊之前已有逾越一般友人交往之異常行止,林O廷等2人赴日旅遊期間於公眾場所之互動亦未予人特殊親暱感,且遲O治於林O廷等2人赴日前、赴日期間及返台後,始終未曾質疑其2人有逾矩行徑。故認林O廷等2人就此違常事實已為合理說明及舉證,無從將之與社會常見之婚外不正常往來為相同評價。……黃O婷所舉直接、間接證據無法證明林O廷等2人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其請求林O廷等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自無理由。……」。
四、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lm.facebook.com/l.php?u=https%3A%2F%2Fwww.chinatimes.com%2Frealtimenews%2F20211005002271-260402&h=AT3u-fJnz3fs7uT8K6lsmjUrer1eWO42HN-MnjwaFmKP2b6ZYoYmkGtr2wDzaquSIuxvoi2MBafiBXy8ghfLRacGN06RlhWTEdRVNj_7LFXw6sFCMuitwugLRpFMJqlUc8QyY2nGDGdS1vynKS2M
,本案人夫與新歡在line上鹹濕「電愛」,正宮發現性愛歡愉對話怒告求償,人夫及小三都承認彼此情愫,但否認有性關係,辯稱僅以「電愛」方式純聊天,彌補兩人精神需求的消遣與慰藉。
但人夫與小三的鹹濕對話,連勘驗法官都認為字裡行間充滿性愛歡愉,絕非單純虛構,聊到性愛之事不像單純虛構、天馬行空的幻想,以自由心證認定是實際體驗,法官並以精神外遇比起肉體外遇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程度,恐有過之而無不及,而判人夫與小三連帶賠償60萬元。
就此,本文認為,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損害賠償,雖不以性器接合為限,但仍須有直接、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夫妻一方與他人間逾越一般朋友之不正常往來,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始足當。
如當事人無法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對自已有利之事實舉證之,其敗訴,自不意外。
而本案,從本案新聞報導內客觀之,本案法院即認確有相關證據證明本案人夫與小三之往來,已係逾一般朋友之不正常往來,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常所能容忍之範圍,則本案法院判本案加害人須負賠償責任,尚不意外。
而前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第5號民事判決中,因當事人無法舉證或舉證未獲採信因而敗訴,也尚得理解。
至於本案人夫與小三連帶賠償60萬是否合理?則依前揭判例之意旨判斷之,惟因本新聞報導內並未就此敍及相關詳細內容,爰尚無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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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