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愛、網愛」正宮沒輒?小心,仍可能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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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電愛、網愛」正宮沒輒?小心,仍可能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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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經釋字第791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後,通姦雖已經除罪化,但配偶權被侵害,被害人仍得依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wiki]損害賠償[/wiki]

二、又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尚未因通姦除罪化而有所修正,而且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仍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之意旨,仍有參酌之餘地。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也云:「……近年我國司法實務就所謂「侵害配偶關係之益之行為」,多有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之見解,惟仍須有直接、間接足以證明夫妻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一般朋友交遊之不正常往來,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始足構成。……黃O婷所提林O廷等2人日本期間於公眾場所之照片,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並非原始攝錄檔案,惟並無修飾塗抹痕跡或像素大小差異,本院認定尚非偽造、變造。惟照片所呈圖像內容,並無表達情愛之肢體接觸,亦未予人特別親暱之感,其中疑似2人手部距離甚近之情狀,屬遠距及由側面、背面取鏡,而晃動、模糊,無法確切看出有所謂牽手同行、舉止親暱之情事,且徵諸事理、常情,有可能係手部擺動至同一水平或相對位置產生之視覺效果。……林O廷等2人並不否認同團赴日並同住一房,惟辯稱其等原規劃與遲O治同遊,嗣遲O治因漢光演習未能前往,且旅行社人員告知已滿團、改單人房需補,經遲O治同意,其2人始接受此一安排。本院審酌林O廷等2人各自已婚而與他方同團旅遊且同住一房,確非常態,惟由遲O治及陳姓旅行社業務員之證述,勾稽比對徐O馨行前與陳姓業務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列印資料,足認林O廷等2人所辯上述情節尚非虛偽。而婚外不正往來通常有其發展軌跡,男女雙方互動曖昩一段期間終至覓闢私密空間遂行姦情,不時見諸報章媒體,惟黃O婷並未能說明或舉證林O廷等2人於赴日旅遊之前已有逾越一般友人交往之異常行止,林O廷等2人赴日旅遊期間於公眾場所之互動亦未予人特殊親暱感,且遲O治於林O廷等2人赴日前、赴日期間及返台後,始終未曾質疑其2人有逾矩行徑。故認林O廷等2人就此違常事實已為合理說明及舉證,無從將之與社會常見之婚外不正常往來為相同評價。……黃O婷所舉直接、無法證明林O廷等2人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其請求林O廷等2人連帶賠償精神,自無理由。……」。

四、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
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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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人夫與新歡在line上鹹濕「電愛」,正宮發現性愛歡愉對話怒告求償,人夫及小三都承認彼此情愫,但否認有性關係,辯稱僅以「電愛」方式純聊天,彌補兩人精神需求的消遣與慰藉。
但人夫與小三的鹹濕對話,連都認為字裡行間充滿性愛歡愉,絕非單純虛構,聊到性愛之事不像單純虛構、天馬行空的幻想,以自由心證認定是實際體驗,法官並以精神比起肉體外遇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程度,恐有過之而無不及,而判人夫與小三連帶賠償60萬元。
就此,本文認為,侵害配偶權之精神,雖不以性器接合為限,但仍須有直接、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夫妻一方與他人間逾越一般朋友之不正常往來,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始足當。
當事人無法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對自已有利之事實舉證之,其敗訴,自不意外。
而本案,從本案新聞報導內客觀之,本案法院即認確有相關證據證明本案人夫與小三之往來,已係逾一般朋友之不正常往來,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常所能容忍之範圍,則本案法院判本案加害人須負賠償責任,尚不意外。
而前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第5號民事判決中,因當事人無法舉證或舉證未獲採信因而敗訴,也尚得理解。
至於本案人夫與小三連帶賠償60萬是否合理?則依前揭判例之意旨判斷之,惟因本新聞報導內並未就此敍及相關詳細內容,爰尚無法判斷。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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