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市)合併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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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新竹縣(市)合併否?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9120166.aspx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9130002.aspx

法第 7條規定「(第一項)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第二項)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第三項)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爰如僅係縣(巿)合併並未升格為直轄市,就須依法律行之,惟目前並未有相關法律,是只能等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立法通過並公布實施後,始有法源依據。

但如是縣市合併後又升格為直轄市,則得依地方制度法第7-1條:「(第一項)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二項)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三項)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四項)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第四項)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等相關規定為之。

又有關縣市合併,地方制度法第7條、第7-1條、第87-1至87-3條係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依本法之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行政院收到內政部陳報改制計畫,應於六個月內決定之。內政部應於收到行政院核定公文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改制計畫發布,並公告改制日期。」「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之任期均調整至改制日止,不辦理改選。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前項直轄市議員選舉,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其由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直轄市議員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應於改制日就職。」「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廢止之;其有繼續適用之必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核定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機關(構)與學校人員、原有資產、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是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之需要,擬將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應擬訂改制計畫,並「徵詢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意見」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43條也分別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機關行使,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而縣市合併之行政決定,實為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行為,自應受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及經驗法則之拘束。

所以,縣市是否合併?內政部(一)除了須考量「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需要」之因素外,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意見,亦須徵詢與酌量,而非逕以己意而決斷。(二)縱使不認「比鄰的行政區域」,含入「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均衡發展需要」之其中,亦應考量「經驗法則」。(三)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有利及不利一體注意原則、裁量濫用禁止等一般法律原則,亦應注意。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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