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69109
壹、消滅時效制度及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一、為維持法秩序之安定性,使糾紛早早確定,法律中爰有消减時效之規定。
二、民法第125條以下,就規定著15年、5年、2年等長期、短期消減時效。
三、但除這三種外,不要忘了,民法第125條係規定「法律另有規定較短者,從其規定」。而所謂法律另有規定,除民法第126~127條外,尚有很多,例如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wiki]損害賠償[/wiki]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第365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減少價金部分,至於解除契約應是除斥期間)等等。
四、至於公法上之請求權,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消滅時效為十年;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消滅時效為五年(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參照)。
五、另外,處理消滅時效之問題,尚須注意:
(一)消滅時效之起算及中斷等問題。
(二)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07號號解釋,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但繼承權被侵害之回復請求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合法取得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惟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三)買賣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時效經過後,對方僅取得時效抗辯權(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如出賣人已交付該買賣不動產予買受人,則買受人仍屬占有之合法權源,出賣人自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返還。
貳、配偶權被侵害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
一、按經釋字第791號解釋後,通姦雖已經除罪化,但配偶權被侵害,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損害賠償。
二、又民法第195條之規定,尚未因通姦除罪化而有所修正,而且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仍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故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金額……」之意旨,仍有參酌之餘地。
三、至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明定於民法第197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二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又前揭所謂之知悉,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例:「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可資參照。
參、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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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化妝工作的邱姓人妻,經常開車在外趴趴跑,其夫體恤嬌妻辛勞,不時幫她洗車、清理內裝。2018年間,邱夫好奇播放行車紀錄器內容,卻意外聽到老婆跟其他男人車震的不雅對話,平日的女神竟說出「喝尿」、「壞掉了」、「內褲都濕了」等鹹濕字句,讓他備感痛苦,決定求償100萬元。
邱女因工作關係經常在外奔波忙碌,要求購車,其夫體恤老婆辛勞,不只同意,有時還幫她洗車。2018年間,邱夫在整理嬌妻愛車時,好奇播放行車紀錄器檔案,竟意外聽到老婆的呻吟聲,以及和其他男人的鹹濕對話。
邱女嬌喘說:「好濕啊!你不要鬧,真的好想上廁所,濕濕的怎麼辦,褲子都濕了,天吶,我不行了,擦一擦啦,我的媽啊,你去死,壞掉了,我快要受不了了,人家很敏感,我腰快抽筋了,不要亂摸,帶我上廁所,我想上廁所」;小王不罷手,反訕笑說「剛剛就噴了這麼多,還上?」
邱夫聽到這邊已經受不了,沒想到愛妻接下來說的話,更令他崩潰。邱女下重藥,對小王講:「你把那個墊好了,我尿給你,你幫我喝掉,快點」、「下次請你給我帶套,不准給我這樣子,弄到我的裡面,也不能弄到我的嘴巴裡面」;小王則回「妳剛剛不是跑一堆出來了嗎」、「我摸!我摸!打開打開,我輕輕的,我輕輕的摸」。
邱夫妒火中燒,跟邱女求證。邱女否認出軌,辯稱那是開車時不慎跟友人擦撞,兩人在車上消毒清理傷口時所發出的疼痛與嘻鬧聲。夫妻倆為此多次爭吵,決定去找阿姨主持公道。
邱夫指控老婆外遇;邱女則稱和那位友人不熟,早就沒有聯絡。阿姨聽完兩人說法後,勸諭邱夫事實或許不是他想的那樣,希望他能選擇相信、不再追究。經過協調,邱夫聽從阿姨苦勸,決定相信老婆,兩人快快樂樂一起返家。
惟每當午夜夢迴時,邱夫想到那些不堪入耳的重鹹對話,痛徹心扉,輾轉難眠,夫妻倆不時爭吵,最後還是以離婚收場。
過了2年,邱夫仍無法從綠帽陰影中走出來,每每思及遭邱女無情背叛,即數度瀕臨崩潰,2020年間決定提起損害賠償告訴,要求邱女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院勘驗相關證據後,認定邱女確實偷吃出軌,侵害老公配偶權,造成精神痛苦,但考量邱夫提告的時間點,距離去找阿姨協調的當下,已2年2月,超過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的2年時效,且無法補正,故判邱夫敗訴,全案確定。
就此,本文認為,本案邱妻確實侵害了邱夫之配偶權,惟早卻在2年前已明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結果遲至2年後才向本案邱妻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自因巳逾民法第197條所定2年消滅時效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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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