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648759
一、以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相關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固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惟同法第137條也規定「(第一項)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第二項)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第三項)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二、行政機關無裁量權者,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以得為附款者為限
又從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第一項)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第二項)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之現存利益為限。但以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應扣除取得該財產之對價。(第三項)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
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觀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並無裁量權,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一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第二項)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之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黨產會指出,本會今日召開第120次委員會議決議,與中影公司締結行政和解契約,期能以此解決雙方因黨產條例所衍生之所有爭議及訟爭。今日下午已與中影公司完成契約簽署。
行政契約主要內容有五點:一、中影公司給付中華民國新台幣9億5千萬元,並委託台灣銀行於本契約成立生效日之翌日起60日內,將前開款項撥付本會指定帳戶。二、中影公司95年4月27日以前取得之著作財產權及影片資產所有權,讓與中華民國。三、黨產處字第107007號處分於中影公司履行前二項條件之同時廢止;四、黨產會得基於查明歷史真相之目的,得繼續發掘揭露中國國民黨持有中影公司股份時期之史料等;五、雙方現正繫屬法院之訴訟,以訴訟上和解或中影公司撤回起訴的方式終結訴訟程序。
黨產會並表示「本會曾認定中影公司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時有對價不相當之情形,本次和解條件之基礎,即將行政處分中認為有價差部分移轉國有」。
就此,本文認為「本新聞內容,就該行政契約與前揭相關規定有關之實際內容,尚有諸多未揭露者,故尚不宜率斷不當黨產委員會此舉,是否合法或不合法」;但大家仍得持續追蹤該行政契約之實際完整內容為何?其合法性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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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