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舉發方式」有程序瑕疵,罰單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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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交通違規「舉發方式」有程序瑕疵,罰單被撤銷?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47672

一、依道路道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規定「(第一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二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三項)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條也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其中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198條也規定「(第一項)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第二項)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三、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內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47672
,今年2月20日周六下午,本案馬男開車赴九份卻遭員警拍照舉駛在標線型人行道上,遭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馬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剛從民營收費停車場離開,出口便是人行道,若警察認為他違規應先勸導矯正,而非直接拍照舉發,請求撤罰。

裁決所固解釋,員警客觀上考量九份老街假日人超擁擠,且汽車路路幅狹窄、恐影響後方車流,才無法當場攔停,並依道交條例規定製單舉發。

惟北院認為「依道交條例規定,員警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除非是道交條例明文規定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情形
(編按:請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2)
,原則上應攔截製單舉發,如此一來可直接明確告知違規事項,也提供駕駛當場陳述意見的機會,一旦有所誤判,可即時獲得補救。」,並另採證照片發現「馬男違規地點是雙向道、僅1台車通行,兩側行人穿越道上也只有數名行人徒步,並無人車壅塞情形,加上馬男剛從停車場駛出、速度不快,只要員警向前持指揮棒或吹哨示警均可攔停馬男,並無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情形,故舉發方式具程序瑕疵」,因而判決撤銷罰單。

就此,初看,本案裁罰即有舉發方式具程序瑕疵之違法,而且撤銷並無重大公益損害,爰本案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之規定,撤銷該違法之交通罰單,於法尚無不合。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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