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即日失效!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67902
一、平等原則(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
1.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2.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3.「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1)差别理由須合理(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4.禁止歧視。
(三)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於公寓大廈法律實務中。
(四)其中,有關就業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者,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第2項)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及第65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67條第1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
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至於傳染病之歧視禁止及違反該禁止規定之法律效果,則規定在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第12條:「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第13條及第6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有關持有、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及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等相關規定中(註二)。
二、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按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女工(女性勞工)晚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除非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例外。
此種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立法,雖是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是以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人身安全為目的。但國家對於人民夜歸安全本就負有義務,不應採取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方法,以保護安全之名變相限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
此種做為「男性與女性間得否夜間工作」之差别待遇之理由,顯不合理,而且此差別待遇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不具合理關聯,如採中度違憲審查密度(釋字第807號解釋採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7
),自是違反平等原則。
三、前開第49條第1項之外,其餘各項規定仍有效
因釋字第807號解釋之釋憲客體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該規定雖因違反平等原則而被宣布違憲並即日失效,但前揭第49條第1項之外之其他各項規定,並非係釋字第807號解釋所及之範圍,故仍有效。
四、前揭第49條第1項規定失效後
雇主則得在尚有效之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下,與勞工約定「得在夜間工作」;而勞動部等各級政府機關,應儘速依「釋字第807號解釋及其他與工作權有關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至第8條所明定工作權之内涵」,積極實現人民安全夜歸之法定義務。
另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相關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75
,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42
相關所明定之內涵,也須注意。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796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8202
。
註二: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7826&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8111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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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