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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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台灣呢?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252720

一、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

按有關動物權與人權間之調和,一直主張:

動物亦有「動物權」,而「動物權」與「人權」間也非不得調和,兩權間應非僅要求某一種權利,無條件的退讓;在以人為主的地球,人雖看似得主宰一切,但動物亦為環境的一環,將動物殘殺怠盡,人們亦將隨之消滅,所以,縱非尊重「動物權」,亦應基於人類自已的「」及「」,而對「動物們」的「生存」有所關懷;況人與人間,有時在法律上,亦著重於「弱者的保護」,與人類相較,更為弱勢的動物,人們自也應加以「關懷」,所以在「萬物平等」尚未被視為「普世價值」前,人權固屬重要,但「動物權」的部分內涵,亦非不得併予考量。

故在101年間[新聞疑義679]流浪猫犬CNR!比宰殺更人道?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5,&job_id=181824&article_category_id=2160&article_id=104439
一文中提及:

苟另有宰殺以外方式,得調和「動物權」與「人權」,自應採納之;而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是一種以「捕捉」代替「誘捕」,藉由施以「絕育」手術,使之無法繁殖,並「放回原處」,以取代的人道管理和減少流浪犬和流浪貓數量的方法,其縱有「TNR對於野貓威脅瀕危物種毫無幫助」之疑義,但TNR團體所認為「儘管使貓不孕對貓獵捕的能力沒有影響,TNR計畫仍然可以經由族群數量的減少而削減了整體掠食的作用」苟為真(http://zh.wikipedia.org/wiki/%E6%8D%95%E6%8D%89%E3%80%81%E7%B5%95%E8%82%B2%E3%80%81%E9%87%8B%E6%94%BE),則捕捉、結紮、放回原處(Catch Neuter Return,簡稱CNR)自是能調和「動物權」與「人權」、「動物權」與「動物權」比「宰殺」更好的方法,我國自應積極推動之。

二、我國目前仍將動物視為物

我國野生等相關法制,雖經數次修法,對動物之保護,已進步不少;另管理條例有關禁養之問題,也有立委提案修正為「不得禁止」;但我國民法仍將動物視為所有人的物與財產,對其侵害,也只容許動物之所有人,依民法第184條以下及第767條等相關規定為之,尚未將動物當做是「生命」。

何況是?

三、南韓擬明定動物非物品

而南韓法務部擬修民法,明定動物並非物品,使其生命受到法律尊重與保障
https://www.taiwannews.com.tw/ch/news/4252720
,但台灣呢?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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