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連吃3罰單,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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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3分鐘,連吃3罰單,違反比例原則?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22505

一、立法上的比例原則

按依憲法第23條及第7條之規定,國家固得對人民之利與自由為限制,但其限制仍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

換言之,立法上應遵守比例原則。

而且,實務上,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者,不在少數(可上司法院大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
查詢)。

另在立法前及立後後,要避免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被不當侵害,也實有必要以憲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予以檢視之,例如【新聞疑義1778】雇主違反工時,應究刑責? http://www.peopo.org/news/353549、【新聞疑義480】限制醫師執業年齡?違反比例原則,加歧視!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article_category_id=2235&job_id=174910&article_id=99134、【新聞疑義1708】強制拍賣,閒置工業地?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37880&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47745等。

二、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之適用

又在適法上,行政行為也有「比例原則」之適用,此有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等可稽。

故實務上,也常以比例原則來檢視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實務上,行政判決很多,可上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
查詢)。

例如【新聞疑義1769】張貼「功德院」,罰與不罰!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38722&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48314、【新聞疑義499】愛滋病患註記於健保卡,違反比例原則+岐視!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76377&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0293、【新聞疑義845】教師染愛滋,家長促調職,違反比例原則?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8861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9627、【新聞疑義1645】學生服儀規定,解禁了?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27081&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39223
等(註一)。

三、本案分析及其他建議

(一)本案分析:法院用比例原則來檢視本案並無不妥

從而,本案新聞報導内容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22505
如為真,本案法院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等規定,來檢視行政行為之合法性,並無不妥。

裁罰單位固認為,楊女於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有採證光碟可稽,事證明確,3次未打方向燈之變換車道行為,是在不同時地、在不同車道線變換,影響所及為不同之用路人,應按「自然單一行為」之判'斷原則,分別評價、處罰,裁罰並無不當。

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的話,法院認為「連續舉發多次處罰,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就後2 次變換車道予以分次處罰,即屬裁罰過當而與比例原則未符」,因而撤銷後2次之罰單,尚不意外。

(二)其他建議
1.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公務人員在為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行為時,不要只看某些條款之規定,仍須注意憲法、大法官會議解釋、與兩公約之人權規定、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合理原則)、、裁量逾越禁止原則、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一體注意原則等。

2.國家(以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立法院與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為代表)在介入及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時,仍須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平等原則等憲法上之法律原則,以免違憲,例如最新剛出爐的釋字第806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6
,就宣布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款,因限制人民職業選擇自由與下的藝術自由,違反公益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而違憲

[註解]註一: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238969&article_category_id=258&article_id=148495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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