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PRC(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得比照國人意願登記!
https://www.storm.mg/article/3846140
按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平等權),雖明文「中華民國人民」,惟其意涵,實為「雖非本國籍但屬本國實際管轄者,均屬之」。
又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其内涵,大致上,筆者認為包含下列四項:
一、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二、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
三、「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一)差别理由須合理(二)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
四、禁止歧視。
另外,平等原則下之合理差别待遇,也是行政程序法明定之法律原則;禁止岐視,則顯見於各種行政法令中;平等原則也已應用公寓大廈管理相關事項(例如規約)中。
爰今日(7月29日)記者會,開放「外籍人士」及「PRC與港澳居民」,比照國人意願登記,做為施打疫苗規劃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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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值得贊同。
惟其施打,在因政府空轉一年多,疫苗嚴重不足,人民淪入殘劑乞丐的台灣,又如何在平等原則下,使其等得順利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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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