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台新金從彰銀退場爭議之ADR及ODR
壹、之前有關ADR及ODR之看法及建議(註一)
一、按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蓋「訟,惡也。為何?訴訟,一般要三審三級才確定,而且因訴訟中起訴狀、答辯狀等狀紙的撰寫、準備庭的爭點釐清、言辭辯論的攻防以及實體法的適用等,亦非未經訓練之一般人所能處理,只好委由律師去處理,其所費時間及金錢,自是長期巨大,實非一般人所能負荷;加上,當事人精神上也常隨敗訴的憂心以及庭中「不堪」的話語,而沈痾於長期焦慮不安的情緒中,極度妨礙當事人未來生涯之規劃以及現今生活的原有秩序,自是惡也。所以,為免自己的生活秩序以及生涯規劃,因訴訟毀了一輩子或大半輩子,在兼顧自已的權益及尊嚴下,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之故也。
二、故從101年間開始,一直到目前,筆者一直在強調,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此有
[新聞疑義571]隱私與人肉搜索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77,&job_id=178634&article_category_id=813&article_id=101996
、[新聞疑義892]訟!惡也!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1954&job_id=188138&article_id=109304
、《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噪音之處理》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270203&article_category_id=875&article_id=172704
、《今日看新聞學法律~車禍[wiki]損害賠償[/wiki]之一》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6940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2143
等可稽。
三、而今,本文仍是建議大家儘量用ADR方式,去解決爭議及糾紛。
四、又隨著數位經濟時代來臨與跨境貿易興盛,線上爭端事件層出不窮,但傳統的司法體制,因程序上較為曠日廢時,且訴訟支出龐大,對於微中小企業與民眾來說都是一大負擔。因此,國際間漸發展出司法體系以外的爭端解決替代方案,如「訴訟外紛爭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機制,或「線上爭端解決(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ODR)」機制,即以 ADR模式運用在網際網路環境,有效率地解決大量的糾紛。ODR的出現彌補了傳統司法機制的不足,並為B2C (Business to Consumer)或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的電子商務,提供了解決紛爭的新選擇,在此機制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利用網路平台進行爭議的協商、調解及仲裁,以較為迅速地獲得解決(國發會~什麼是ODR?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55580014710030&id=1498697833731586
)。故本文也贊同,更完善之ODR。
貳、本案分析及其他建議
一、爰台新金從彰銀退場向財政部呼籲給予相當補償之爭議
https://amp-news.cnyes.com/news/id/4687565
,雙方當事人如先以ADR方式處理,自是良善。
二、任何人在處理民事、行政等法律糾紛時,首先須理性、客觀地,依據所有可能蒐集到相關證據,釐清客觀事實及所有可能的法律依據,並先試以ADR及ODR方式處理,避免徒費時間與金錢,及影響身心健康。
[註解]註一: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2404,&job_id=271861&article_category_id=2606&article_id=17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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