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疫苗分配原則,也是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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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各縣(市)疫苗分配原則,也是朝令夕改?

壹、之前有關疫苗施打順序之看法及建議
一、按年齡接種,妥嗎?
近日,柯P建議「疫苗不足下,依年齡大小之順序接種,比較公平」。
本文則認為就此問題,須思考下列面向。
(一)如何符合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
是否容許合理差别待遇?
如容許某種差别,其理由是否合理?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是否有合理關聯?
(二)另有關疫苗施打優先順序,實與人民生命、身體等重大權益息息相關,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之保障,應依法定之基準或標準,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法定程序決定之,而非朝令夕改,或任由特權介入而剝奪他人施打疫苗之優位權(此權,乃基於、文化國際公約第12條所明定之而來)。
縱要保持彈性,以因應疫情變化,也應在條款上「例示+概括」,而非任由專家學者或衛福部或行政院或某人,得咨意率斷或以合議制(委員會)推卸責任。
(三)疫苗施打之亂,即因疫苗不足而生,那衛福部,是否更應依第4條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第12條之規定,積極購買或開放民間採購國外疫苗,使國民得在7月中旬之前,自由選擇疫苗種類並施打呢?
而非把慈濟等申請採購國外疫苗的慈濟等民間團體機構與企業,及各地方政府,當做是困擾(註一)。
二、須公布委員會之委員名單
執政者,通常會以「委會員(合議制)」及「委員名單與各委員會中所發表意見,基於保密、隱私或公開𣎴利於委員出席」等理由,來推卸自已該做的決策及該付的責任。
故為杜悠悠之口,及安人民之心,須公開委員名單及其等在會中對該議案所表示之意見,如不願公開者,此種疫苗委員,人民不要也罷。
另外,委員會之決定(含建議),與疫苗優先施打順序、國產疫苗緊急授權等涉及人民福址者息息相關,故其組成中,所謂專家、學者之產生及其所佔人數與比率,是否有不正義之情形?
如有不正義情形,委員會之決定就會傾向不公平、不正義、不客觀、特意偏頗之方向走,更甚者,恐發生以「别人的命」換取「私人財富」之情形?
故有關委員會之組成名單、專家學者之組成比率及人數,均須公開,並檢討與改正其不正義情形(註二)。
三、第七類非
行政院及衛福部,有關疫苗優先施打順序之決定,陳時中是說,由專家學者開會決定的。
問題是:
(一)委員會之組成(專家學者之所占比率等)及其内委員之產生,是不正義的;專家學者的比例,是否仍只是一條「不得低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其餘約三分之二的委員,是由機關人員擔任」之薄弱規定,加上,專家學者之產生如有不正義情形,那請問:這個委員會所做的決定,有多少公正?多少客觀?多少公平?會不偏頗嗎?
(二)從所公佈之疫苗施打優先順序來看,除「朝令夕改,有違法秩序安定性」外,各類别之定義太含糊,違反原則,存有太多操作空間,難怪!中央及某些地方政府,均存在著「特權打疫苗」之現象;
這種現象,叫我們這些無權無勢、守法敬業的老百姓,怎麼想(註三)?
故第七類非特權疫苗,只是因第七類定義太模糊,容易有「特權介入」,偷走人民的「疫苗施打順序之優位權」,剝奪善良老百姓之「」。
至於第二類,則比第七類有更大的爭議(註四),更容易滋生特權小偷或特權蟑螂(註五),請問行政院、衛福部,何時滅蟑(註六)?
貳、第三輪預約登記AZ,依長幼順序?
開始實施「意願登記→簡訊通知→預約登記→實際施打」之制度後,7月13日起已開放第三輪意願登記(第二輪第九類及第十類AZ疫苗,則開始預約登記),因目前仍是AZ疫苗,而且尚有餘量,故除第九類及第十類外,尚開放給18~50歲的國民進行意願登記。
但目前AZ疫苗,僅約餘10~20多萬劑(因第二輪尚在預約登記,7月16日始開始施打,尚無法實際統一剩餘量是多少,故只能推估),加上,日本7月13日擬捐贈之100萬劑(預計7月15日會送達台灣),共約110~120多萬劑,對照7月13日17時之前已意願登記AZ疫苗者(約175萬,註七),顯然已有不足之情形;何況,第三輪意願登記截止日期為7月15日17時,其登記AZ疫苗者,恐不只這些人數,更顯得AZ疫苗遠遠不足,故爰由施打優先順序之問題。
就此,唐鳳在13日記者會表示,依長幼順序。
即在第九類、第十類與第十一類(18~50歲)有所衝突時,係以年齡來決定施打優先順序。
問題是:
一、其理由何在?其目的又何在?行政部及衞福部,並未說明,以至於根本無法探究此種差别待遇,是否符合平等原則?
也無法釐清「第九類、第十類」之外,又增加年齡此區分標準間之予盾現象,即為何在第九類、第十類與第十一類間相互衝突時,不是依第九類、第十類、第十一類(此類內,是否再依年齡區分,也是個問題)之順序呢?
這種情形,恐使人民心中存有不少疑慮,而漸生民怨,故行政院及衞福部,須再就此說清楚講明白。
二、疫苗施打優先順序,在「政府空轉一年多,WHO認可之國外疫苗明顯非常不足」的台灣,是一個與人民生命、健康及公平正義息息相關之重要問題(即乃涉重大公益事項);而且台灣是成文法國家;故須在法律或具之法規命令内,明定其基準或標準,始不會有「朝令夕改,咨意率斷,大生民怨」之情形。
但此項基準或標準,何在?均未見行政部及衛福部有任何說明!
另外,此標準或基準,除須符合平等原則外,仍須受到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法秩序安定性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檢視。
三、目前,此種疫苗施打優先順序,如仍是由合議制或委員會決定,為避免不正義之情形發生,該委員會或合議制之委員產生方式、組成比率及委員名單,均須公開(註八)。
參、各縣(市)疫苗分配原則
各縣(市)疫苗之分配,亦是所稱行政行為;各縣(市)當批疫苗分配之多寡,決定著各縣(市)市民或縣民「何時可打到疫苗」「有那些疫苗可選擇及施打」等事項,故也與人民之生命、身體等息息相關,爰所面臨之立法上及適法上的問題,也與前揭「疫苗施打優先順序」大致上相同。
而近來,各縣(市)疫苗分配原則,似乎巳從「高年齡者越多,分配越多(即高齡人數比,不是總人口比)(註九)」改為「意願登記量越多及施打越快,分配越多(註十)」;這種改變,或許非朝令夕改。
但該分配原則,是否有經立法程序?或只是行政院或衛福部自行逕行決定而巳?
其中,有無違反釋字第443號解釋所揭示之及憲法第7條所明定之平等原則?
實施分配時,在適法上,是否依據前揭符合層級化保留及平等原則之分配原則分配,而不任意咨意改變?或存在著「特權縣(市)」?
[註解]註一: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6370&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7160

註二: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585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6822

註三: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2404,&job_id=275948&article_category_id=2606&article_id=176869

註四:請參
https://vip.udn.com/vip/story/121940/5541613
等。
註五:造册,只是在於用來事後控管;但此種不正義,存於造册之初,有人會利用特權將不應該放進名册的人放進去;更甚者,恐有人寧願做特權蟑螂,趁此發國難財,更須注意。
註六: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6830&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7471

註七: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7130306.aspx

註八: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7102&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7649

註九: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716003576-260407
註十: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027737&redirect=3&from=m.facebook.com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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