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車内非故意喝水,不罰
https://news.tvbs.com.tw/amp/life/1546815
一、未帶口罩,被裁罰,得依法救濟
7月13日後,雖是微解封,但仍在3級警戒內,故「室內在5人以內」「保持1.5公尺安全距離(即2.25平方公尺容留一人)」「户外及車内均須帶好口罩」等相關規範,仍須遵守。
又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7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註一)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註二)。
另各級政府機關及其所屬公務人員,在適法實施或辦理相關防疫措施時,仍須依法律(含憲法、大法官會議解釋等)、法規命令及法律原則等為之,保障人民實體之權利與程序權(註三)。
另外,因人民拒絕篩檢所為之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行政罰,故裁罰之時,除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外,仍須遵守行政罰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行政程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等相關規定。
又依訴願法第 1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爰,如人民如違反本文第一段所列相關規定,各縣(市)政府自得依前揭相關裁罰規定裁罰;惟人民亦得依憲法第15條(含相關大法官會議解釋,註四)、訴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0
及行政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4
等相關規定,提起救濟。
二、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按此項裁罰,乃行政處分中的行政罰,故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第2項)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處分相關規定,及總則所明定之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及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等有關規定,均有其適用。
即3級警戒下車内未帶口罩,固係屬違反前揭規定義務之行為,惟如係「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是不罰的(即處罰故意及過失)。
而且在處理此種喝水所生裁罰事件時,也須注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併予敍明。
[註解]註一: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參照)。
註二:惟雇主或公司或行號非主管機關,自不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强制員工篩檢。相關新聞請參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5526889
。
註三: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658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7307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6370&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7160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76266&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7093
等。
註四:例如釋字第591號解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591
等。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