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故鄉)
此新聞事件,涉言論自由等相關內容,茲說明如下:
一、此事件顯示,言論自由是相對的,其是有限制的;惟此種限制,應由國家,在同時符合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等憲法之法律原則下,限制之。
但在推特、Fb等各種平台上,因企業經營者所提供定型化契約條款及當事人合意之關係,而使該平台之使用者,不得不面對平台無限上綱之言論審查(擬使用者不同意該定型化契約條款,則連成為該等平台使用者之機會,都不可能;何談其他)。
二、就此,國家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基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維護交昜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等之由,應依法對該等定型化契約條款予以審查,而非任其藉其強勢而損及使用者之權益,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
三、國家亦須給予制度(含立法)上的保障,並給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司法救濟管道。
四、被侵權者,則得分別依據聯合國相關人權公約、歐盟相關人權規定及各國相對應之規定,主張自已的權益,川普或你(妳)我也不例外。
只是,訴訟是沒所謂的「百分之百勝訴」而已。
作者簡介 |
楊春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