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新聞學法律~ 涉限貸令、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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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此新聞事件,涉限貸令、不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法律問題,兹說明如下:
一、信賴保護原則
一個憲法及行政法上很重要的法律原則。
其在憲法上的意義,可參釋字第589號解釋之意旨,即
(一)信賴保護原則,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撒銷,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也有適用。
(二)行政法規固得依法定程序廢止或變更(修改),但應兼顧規範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内容致人民客觀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須同時符合1.須有信賴基礎2.須有信賴表現3.)須有信賴利益4.須無不值得保護之情形等四項要件,始得為之。
例如一棟位於住宅用地,依法合法興建之房屋,事後發現,原來因地政機關之登記錯誤,致使原本是保護區,不得興建住宅之土地,誤登為住宅用地,而須依法塗銷登記。此時,該棟被拆除房屋之所有人,因符合前揭四項要件,而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當然,此例,也得直接用第68條等相關規定,請求
至於釋字第782號解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因目前規定中,有過渡期間減輕退休人員損失之設計,而被肯認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二、原則
(一)為維持,自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故對於溯及既往,基於「原則從寬、例外從嚴」之法理,自應以法律明定者為限。
(二)如法律明定溯及既往,則仍須考量信賴保護之問題,對於值得信賴保護之利益,應在立法以過渡條款或合理補救措施適度保障之。
(三)不真正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及不溯及既往,於相關問題上,也有相關案例,例如中明定之收取,溯及至oo年oo月oo日(請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65號民事判決等);又如規約中禁止飼養之規定,溯及至oo年oo月oo日。
三、本案分析
本案因紅單炒作而引發之限貸令,為維繫交易秩序及保障,固有必要,惟如立即實施,對於已申貸者,確實不妥,爰基於法秩序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於已申貸之案件,採不溯及既往,自是良善。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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