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新聞學法律~規約内容違憲之救濟及其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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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故鄉)

此新聞事件,涉規約内容違憲之救濟及其侷限性,兹說明如下:
一、按從保障的觀點及憲法第23條來看,縱在符合比例原則下,而限制人民財產權,仍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且得限制人民財產權者是國家,是以限制人民財產權,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主體亦有不當(註一)。
二、惟規約,不得為釋憲之客體(註二),自不得以規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之理由,聲請釋憲。
故就顯得在「法定救濟期間」内,依第799-1條第3項及第56條等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之重要性。
三、如未能在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則縱使規約之内容違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法院裁判實務上;有些裁判認為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為公序良俗之一部分,故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即是違反公序良俗;有些裁判則認為直接得適用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不須如同前者一樣,間接適用之)、原則、(民法第799-1條第3項)等,也因已逾法定救濟期間,而求救無門(此等規約内容,雖違憲或違法,但仍有效存在)。
只能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下之規定,依法召集依法決議,變更原規約内容。
四、即本案住户如未於該規約内容之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縱使該規約之内容違憲或顯失公平或違反比例原則等,也是有效的,本案法院判本案住户敗訴,就不意外。
但如已於該規約内容之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本案法院判本案住户敗訴,雖因未能調閱檔卷尚不得逕予率斷,但本文仍認為「本案住户如能上訴,應於法定期間内提起上訴,或得實現其利益」。
[註解]註一:即規約,並非法律或具之法規命令,而且區分人會議並非國家,故以規約限制人民財產權等憲法所保障之與自由,巳違反憲法第23條之規定而違憲。
相關案例,請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94131&article_category_id=875&article_id=113485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68466&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1531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69006&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71882
等。
註二:只能試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之規定及其相關子法(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依法聲請釋憲。




作者簡介

楊春吉
108項自然法則發現者、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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